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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3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甲字第2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 2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另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至91年間犯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 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