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花交易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一案,業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