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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花易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花易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15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花蓮縣○○鎮○○段第530號、第584號國有土地,係依法編列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實施土地使用之管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堆置土石及採取土石,上開土地之管理機關復未曾同意甲○○堆置或採取土石。詎甲○○竟自民國94年3 月起迄不詳之日止,擅自於上開土地上採取土石(竊盜部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5305號提起公訴),嗣經花蓮縣政府於95年11月8 日函請甲○○限期1 個月內恢復原狀及處以罰鍰,惟甲○○於95年11月間收受上開函文後,未依限恢復原編定使用,仍違反區計畫法之規定。

二、證據:

(一)現場照片。

(二)花蓮縣政府95年5月22日、95年7月21日、96年1月24日會勘紀錄。

(三)鳳林地政事務所95年5月29日函及土地複丈成果圖。

(四)被告違規土地標示。

(五)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六)花蓮縣政府95年5 月11日府工水字第09500717790號函。

(七)花蓮縣政府95年7 月28日府工水字第09501144910號違反土石採取法處分書影本。

(八)花蓮縣政府95年11月8日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影本(見警卷第54頁)。

(九)花蓮縣政府95年11月15日府工水字第09501717880號函及違反土石採取法處分書影本及送達證書影本。

(十)證人王詠竣指證。

(十一)證人儲銀菊另案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96年度偵字第5305號偵查中之證述。

(十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0號和解筆錄1份。

(十三)鳳林地政事務所96 年12月18日函及所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四)國有財產局於前開96 年度偵字第5305號案中所提之接移交清冊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未依花蓮縣政府之函令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論罪科刑。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怪手司機,在土地堆置土方,違規使用上開土地,為間接正犯。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伍拾玖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並得易科罰金。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 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附錄判決論罪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裁判日期:200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