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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5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5號聲 請 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損等案件,聲請免除禁戒處分之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本署98年度執保字第121號毀損等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 97年度簡上字第167號判決拘役 90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1年,受禁戒人業經本署於民國 98年8月6日移送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執行禁戒迄今,嗣經該院醫療團隊依醫戒程序照護後,經各項評估已可出院,有該院 98年8月20日花醫精字第0980005665號函在卷可稽,請求免其禁戒之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 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 98年8月20日花醫精字第0980005665號函及診斷證明書各乙份,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8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