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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7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3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所定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 434號判決判處如該判決書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拘役 115日,於97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該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本文規定,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 662號解釋意旨,刑法第 41條第2項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刑逾 6個月者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係屬違憲,並自98年 6月19日起失其效力。上開確定判決就判處徒刑及拘役部分,均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若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 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 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 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 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 43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就附表一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拘役 115日,並就附表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所犯之刑均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之規定,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惟原確定判決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者,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本均得易科罰金,惟因於定應執行刑後已逾 6個月而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宏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附表一、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失竊物品│主 文│├──┼───┼────┼───┼────┼───────┤│1 │96年10│花蓮縣花│彭和蓮│胸罩、內│甲○○竊盜,處││ │月上旬│蓮市林森│家中女│褲各1 件│拘役貳拾日。 ││ │某日上│路361巷9│眷 │ │ ││ │午7 時│號旁車棚│ │ │ ││ │許 │ │ │ │ │├──┼───┼────┼───┼────┼───────┤│2 │97年 6│花蓮縣吉│黃瓊瑩│胸罩、內│甲○○竊盜,處││ │月5 日│安鄉南華│ │褲各1 件│拘役貳拾日。 ││ │凌晨 1│村華興 7│ │ │ ││ │時許 │街36號 │ │ │ │├──┼───┼────┼───┼────┼───────┤│3 │97年 6│花蓮縣吉│黃瓊瑩│胸罩、內│甲○○竊盜,處││ │月6 日│安鄉南華│ │褲各1 件│拘役貳拾日。 ││ │凌晨 1│村華興 7│ │ │ ││ │時許 │街36號 │ │ │ │├──┼───┼────┼───┼────┼───────┤│4 │97年 6│花蓮縣吉│黃瓊瑩│胸罩、內│甲○○竊盜,處││ │月7 日│安鄉南華│ │褲各1 件│拘役貳拾日。 ││ │凌晨 1│村華興 7│ │ │ ││ │時許 │街36號 │ │ │ │├──┼───┼────┼───┼────┼───────┤│5 │97年 6│花蓮縣吉│黃瓊瑩│胸罩、內│甲○○竊盜,處││ │月8 日│安鄉南華│ │褲各1 件│拘役貳拾日。 ││ │凌晨 1│村華興 7│ │ │ ││ │時許 │街36號 │ │ │ │├──┼───┼────┼───┼────┼───────┤│6 │96年 5│花蓮市中│林六嬌│胸罩、內│甲○○竊盜,處││ │月間某│山路1 段│家中女│褲各1 件│拘役貳拾日。 ││ │日下午│302 巷 1│眷 │ │ ││ │5 時許│號 │ │ │ ││ │ │ │ │ │ │├──┼───┼────┼───┼────┼───────┤│7 │96年 4│花蓮縣吉│嚴玉婷│胸罩、內│甲○○竊盜,處││ │月間某│安鄉干城│家中女│褲各1 件│拘役貳拾日。 ││ │日晚上│村干城二│眷 │ │ ││ │11、12│街89號 │ │ │ ││ │時許 │ │ │ │ │├──┼───┼────┼───┼────┼───────┤│8 │96年 5│花蓮縣吉│蔡瓊習│胸罩、內│甲○○竊盜,處││ │、6 月│安鄉東昌│ │褲各1 件│拘役貳拾日。 ││ │間某日│村東海十│ │ │ ││ │下午 3│三街47號│ │ │ ││ │、4 時│ │ │ │ ││ │許 │ │ │ │ │├──┼───┼────┼───┼────┼───────┤│9 │96年11│花蓮縣吉│李錦雲│胸罩、內│甲○○竊盜,處││ │月底某│安鄉東昌│ │褲各1 件│拘役貳拾日。 ││ │日晚上│村東海十│ │ │ ││ │8、9時│三街43號│ │ │ ││ │許 │ │ │ │ │├──┼───┼────┼───┼────┼───────┤│10 │96年12│花蓮縣吉│吳緣瑞│胸罩、內│甲○○竊盜,處││ │月間某│安鄉東昌│家中女│褲各2 件│拘役貳拾日。 ││ │日下午│村東海十│眷。 │ │ ││ │4、5時│三街39號│ │ │ ││ │許 │ │ │ │ │└──┴───┴────┴───┴────┴───────┤附表二、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失竊物品│主 文│├──┼───┼────┼───┼────┼───────┤│1 │96年9 │花蓮縣花│黃芳玲│胸罩、內│甲○○夜間侵入││ │月間某│蓮市復興│ │褲各1 件│住宅竊盜,處有││ │日晚上│街70巷 3│ │ │期徒刑肆月。 ││ │7、8時│號 │ │ │ ││ │許 │ │ │ │ │├──┼───┼────┼───┼────┼───────┤│2 │97年6 │花蓮縣吉│藍素綉│胸罩、內│甲○○夜間侵入││ │月20、│安鄉南華│ │褲各1 件│住宅竊盜,處有││ │21日凌│村南華五│ │ │期徒刑肆月。 ││ │晨1、2│街18巷3 │ │ │ ││ │時許 │號 │ │ │ │├──┼───┼────┼───┼────┼───────┤│3 │97年6 │花蓮縣吉│藍素綉│胸罩、內│甲○○夜間侵入││ │月20、│安鄉南華│ │褲各1 件│住宅竊盜,處有││ │21日凌│村南華五│ │ │期徒刑肆月。 ││ │晨1、2│街18巷3 │ │ │ ││ │時許 │號。 │ │ │ │└──┴───┴────┴───┴────┴───────┘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日期:200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