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丁○○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被 告 乙○○
豐濱遊覽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98年度花交簡字第2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乙○○與甲○○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等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