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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7號

98年度訴字第310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胸腔撞傷之舊疾急欲赴醫複診,又被告所犯之施用毒品罪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實無羈押之必要,亦無串證之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接受治療等語。

二、經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8年6月29日通緝到案後羈押3月在案。至關於被告之病況經本院函詢臺灣花蓮看守所後,認被告於羈押期間曾主訴有胸痛之情形,已由所內醫師診察投藥治療觀察,如有必要時將安排戒護外醫或戒護住院治療等語,此有臺灣花蓮看守所98年8月10日花所衛字第0980002

626 號函附卷可憑,可見依被告目前之病況在看守所內門診治療即可,若確有必要亦可申請戒護外醫或戒護住院治療,顯然並未達非保外就醫不可之程度,是本院認被告羈押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之聲請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故其上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