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被訴因詐欺附帶民訴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張健河
法 官 蕭一弘法 官 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