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 告 陳鈺涵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269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答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