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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監護處分(99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期間壹年。

理 由

一、按刑法第98條規定:「依第86條、第87條、第89條及第90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同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3 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漏逸氣體罪,經法院判處拘役20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6 月,業於民國99年1 月15日移送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下稱玉里醫院)執行。嗣玉里醫院個案病情摘要認為受監護處分人病情經治療已獲改善,可終止治療,建請以藥酒癮門診治療或保護管束代之,乃依刑法第92條規定聲請裁定保護管束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99年3 月15日至玉里醫院就上開受刑人之精神狀態及生活情形為勘驗,結果認受刑人就法官詢問之問題回答清晰,現實感強,言語間所呈現之態度、思維能力均顯示正常。又據玉里醫院個案病情摘要及醫療報告書之記載,均認受刑人已經評估無重大精神疾病,無須施以特殊藥物治療,但仍評估為酒癮患者,建議另覓其他處所行藥酒癮門診治療或以保護管束代之。雖玉里醫院上述意見,均係以醫療作為之必要性,為其考量之基礎,與保安處分之監護處分目的在由適當之人就受刑人為生活上監督與管理,以達防止對社會危害之效果,有所不同。然玉里醫院既表明因缺乏工作團隊,無法替本件受刑人施以酒癮之治療,而亦認個案甲○○並無強烈戒酒之動機,出院後,遇有壓力時仍有再度飲酒之可能,則本件仍有另覓其他單位進行酒癮治療之必要。經綜合考量上項情形以尋找最佳之可行方案後,本院認以將原監護處分改以保護管束代之,並請觀護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督促受刑人至相關醫療機構進行戒酒之治療及定期由心理師進行心理諮商,最能防止其再犯及達維護社會安全之作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92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