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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護令等案件,聲請免除禁戒處分之繼續執行(99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6日移送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執行禁戒迄今,嗣經該院之專業判斷後,認目前已無必要繼續接受住院治療,爰依刑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執行刑前禁戒等語。

二、按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1 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99年8月10 日花醫精字第0990005837號函檢附之診斷證明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8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