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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聲減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偽造貨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 2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犯行時間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而宣告之沒收,並不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