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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勝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勝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勝華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1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226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10月18 日(已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3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