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金慧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金慧蘭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金慧蘭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