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5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宗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榮因違反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張宗榮因違反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分別以93年度台上字第48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第6457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臺灣高等法院以93 年度上易字第12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90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均經確定在案,嗣於93 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0 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947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3年8月15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3年3月14日,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