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婉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所為之100年度花簡字第603 號刑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六零三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婉婷之出生日期「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更正為「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花簡字第60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發布通緝中。惟受刑人之出生日期為民國75年3月23日,而該署100年度毒偵字第 4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植為75年3月24日,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603號判決亦誤植為75年3月24日,依法應予更正,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查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婉婷之出生日期記載有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參,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