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汪慶生
白錦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律師被 告 陳智偉
楊彩鳳即嵐花屋花店.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 448號遺棄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智偉被訴遺棄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世華
法官 湯國杰法官 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