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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 告 汪慶生

白錦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律師被 告 陳智偉

楊彩鳳即嵐花屋花店.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 448號遺棄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智偉被訴遺棄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世華

法官 湯國杰法官 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