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決定書 101年度刑補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江奉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256號),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甲○○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共伍拾柒日,准予補償新臺幣拾柒萬壹仟元。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民國100年6月26日起經本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羈押,迄至100年8月20日停止羈押釋放,羈押期間共56日(此部分請求補償之羈押期間計算應有誤會,詳後),嗣於101年8月29日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又聲請人並無刑事補償法第7條第1項可歸責之事由,於審酌本案公務員行為違法、不當之情節,及聲請人所受損失之程度等情,爰於法定期間內,請求按新臺幣(下同)5,000元折算1日計算賠償金額,共計28萬元等語。
二、冤獄賠償法業經總統於100年7月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41條,並自 100年9月1日施行,復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亦即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原則上適用處理程序終結時有效之新法規,但若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當事人所聲請之事項時,依該條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舊法規(即從新從優原則)。經比較冤獄賠償法與刑事補償法之規定,依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2款、第3 款之規定,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不得請求賠償;而依刑事補償法第 7條規定,遭羈押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同法第6 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第7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決定羈押之補償金額。經比較前開二法之規定,自以刑事補償法之規定較有利請求人,故本件請求應適用100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補償法,合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受害人得依刑事補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補償;而其羈押之補償,依其羈押之日數以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折算1日支付之,惟倘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之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上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其執行日數以1,000元以上3,000元未滿之金額折算1 日支付之,此於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第6條、第7條定有明文。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第6條第1項或第7條第1款之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及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此亦為刑事補償法第
8 條所明定。蓋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因與補償金額是否充足、限制補償金額是否合理之判斷,密切攸關,俱為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所必要,自有併與審酌之必要。至於所謂衡酌「受害人所受損失」,應注意其受拘禁之種類、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期間長短、所受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等情狀,綜合判斷;而「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之程度」,則係指受害人有無可歸責事由及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節輕重程度等因素(刑事補償法第8條之立法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6月26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聲請人雖否認犯行,然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尚待提訊許永銳等人以釐清行賄範圍,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為由,以100年度聲羈字第84 號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院於100年8月20日行訊問時,認聲請人無羈押之必要,而命以2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後當庭釋回,計受羈押57日(聲請人於100年6月25日即由檢察官命逮捕後向本院聲請羈押,依法應由該日起算,故至 100年8月20日釋放之日,共計57日),聲請人嗣經本院於101年8月2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56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就聲請人部分未提起上訴而確定,聲請人於前揭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於101年10月23日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訛,並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堪予認定,是聲請人之請求合於管轄規定,且未逾法定期間,自屬適法。此外,亦查無聲請人有刑事補償法第3條、第4條所列不得請求補償之情形,是以聲請人依刑事補償法之規定請求補償,即屬有據。
(二)對於補償金額之決定,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本件刑事案件相關卷宗並傳喚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於審酌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害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定如下:
1、本件因檢察官對同案被告許永銳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查悉聲請人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相關對話具體內容與其受羈押之要件有關者如下:
⑴ 「於100年1月31日9時10分43 秒,許永銳撥打行動電話予聲
請人,惟無回應。」
⑵ 「於100年1月31日12時13分17秒,許永銳以行動電話與聲請
人通話(A:許永銳;B:聲請人)
A:你在哪?
B:我在公司呀
A:你有上班喔
B:有啊
A:你有開車嗎?
B:有啊,不然你在哪?我過去呀。
A:我在中山路。
B:哪裡?
A:我在花農對面的7-11等你,好嗎?
B:好呀」以上通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而許永銳為賭博電玩業者,聲請人於96至98年之間,在執行警察職務時曾有一次查獲許永銳賭博乙情,業經聲請人與許永銳為大致相合之供述,首堪認定。再而於100年1月31日,聲請人與許永銳在上開第二次通話中,明顯可辨係許永銳詢問聲請人現在何處、有無開車後,聲請人隨即逕稱要前往與之見面,亦無可疑,惟聲請人卻於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聲請羈押前稱:當日有無與許永銳見面,已不復記憶云云;於本院羈押訊問時又改稱:當日有與許永銳見面,係許永銳約其見面,見面後許永銳提及要伊幫忙繼續跟會,但因伊認為許永銳之經濟狀況並非穩定,故伊在去年8至10 月左右標到會後,就向許永銳表示不繼續跟會,在今年會快到期時,許永銳就會親自或透過朋友請伊繼續跟會,當日許永銳愈是請伊幫忙,伊愈是感到害怕,從而許永銳後來也漸感不悅,當天係伊等最後一次見面云云。聲請人就有無與許永銳見面乙事,所述非但前後不一,且二人通話中,聲請人顯係逕向許永銳表示要前往見面,而非許永銳所要約,聲請人所述再與客觀事實相互矛盾。甚者,聲請人在電話中未問明係因何事,許永銳亦未言明或暗示,聲請人竟隨而逕約見面,足見二人間已有相當程度之默契、信任及情誼。再者,聲請人稱其感覺許永銳經濟不佳,不願繼續向許永銳跟會,而許永銳會親自或透過朋友請其幫忙等情,惟聲請人既然不願再繼續向許永銳跟會,且許永銳愈是請其幫忙,聲請人就會愈害怕,苟非虛言,則何以聲請人在許永銳與其連繫時未藉故推託,於電話中卻逕稱要前往見面,顯與常情相悖,要難憑採。進者,除聲請人外,許永銳當日另曾與多名警務人員通話連繫(各該通話內容如下詳如附件),有各該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稽之各該通訊內容,許永銳顯為要約各對話人見面,甚為明灼。是以,由上開卷證觀之,賭博電玩業者許永銳於同日向多名須依法誠正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要約見面,已非屬一般之情,而聲請人明知許永銳為賭博電玩業者,猶在電話中逕稱要前往見面,違常之情,又甚一般,況在部分員警住處復曾查扣疑行賄之用之洋酒,就聲請人所涉罪名,已達至令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之程度,得以判定合於羈押要件,且可顯見法院認定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乃其與許永銳電話聯繫被合法監聽而合理懷疑其有收賄之情等不當行為所造成,從而聲請人具有可歸責之事由至明,又稽以上開事證,確已足令法院相信聲請人極可能涉有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犯行而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2、綜上所述,聲請人雖以每日5,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請求補償,惟本院依法傳喚聲請人人到庭陳述後,審酌聲請人遭羈押時正值青壯;前於101年10月10 日辦理復職,羈押期間依規定停職,停職前之本俸為31,430元、專業加給為22,600元、警勤加給為8,435元,停職後,於100年7月開始僅領半俸15,
715 元;無罪判決確定後,尚待服務單位代為申請辦理薪資補領事宜;於羈押遭停職期間,已按支領半俸,日後尚可取得另半之本俸,與在私人若因羈押遭停職,即無法向公司請領薪資之情形,大相逕庭;父親健在,母親辭世,須扶養父親,已婚,有二幼兒,皆未滿兩歲,配偶無工作;羈押期間匪短及聲請人羈押期間所受精神上痛苦、名譽減損、自由受拘束、聲請人之上述可歸責事由等一切情狀,認補償以每日3,000元為適當。準此,聲請人請求補償17萬1,000元(3,000×57=171,000)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數額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如對本決定書不服,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應抄附繕本)賠償決定送達後,1 年內不為賠償支付之申請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附表:
┌──┬───────────────────────┐│ ① │100年1月31日8時33分08秒 ││ │許永銳:0000-000000(A) ││ │郭汝俊:0000-000000(B) ││ │(無回應) │└──┴───────────────────────┘┌──┬───────────────────────┐│ ② │100年1月31日8時34分16秒 ││ │許永銳:0000-000000(A) ││ │陳金標:0000-000000(B) ││ │B:你到了喔? ││ │A:恩 ││ │B:開進去停車場 ││ │A:好 │└──┴───────────────────────┘┌──┬───────────────────────┐│ ③ │100年1月31日9時0分22秒 ││ │許永銳:0000-000000(A) ││ │許文豪:0000-000000(B) ││ │A:你在家嗎? ││ │B:在家啊 ││ │A:你今天放假喔 ││ │B:恩 ││ │A:那我過去你家那邊 ││ │B:好 ││ │A:那我馬上到 │└──┴───────────────────────┘┌──┬───────────────────────┐│ ④ │100年1月31日9時22分41秒 ││ │許永銳:0000-000000(A) ││ │邱建宏:0000-000000(B) ││ │(無回應) │└──┴───────────────────────┘┌──┬───────────────────────┐│ ⑤ │100年1月31日9時26分29秒 ││ │許永銳:0000-000000(A) ││ │李坦鴻:0000-000000(B) ││ │A:隊長,你有在家嗎? ││ │B:我在辦公室咧 ││ │A:你今晚回到家再打電話給我,好嗎? ││ │B:OK │└──┴───────────────────────┘┌──┬───────────────────────┐│ ⑥ │100年1月31日12時09分00秒 ││ │許永銳:0000-000000(A) ││ │李景明:0000-000000(B) ││ │(無回應) │└──┴───────────────────────┘┌──┬───────────────────────┐│ ⑦ │100年1月31日12時25分25秒 ││ │邱建宏:0000-000000(A) ││ │許永銳:0000-000000(B) ││ │A:不好意思,在睡覺 ││ │B:我知道沒關係,你在哪 ││ │A:在家裡 ││ │B:今天休息喔 ││ │A:對阿 ││ │B:還是我到家裡 ││ │A:家裡喔,可能找不到,我這裡很難找,下午好了 ││ │ ,下午打給你 ││ │B:好不然你下午出門打給我 ││ │A:你下午會回去睡嗎,我想說你那麼早起 ││ │B:應該不會啦,你差不多幾點出門 ││ │A:我現在沒車,我太太把車開走了 ││ │B:是喔,沒關係,不然你出門的時候來我家找我好 ││ │ 了,我應該會回面家 ││ │A:我知道,我再打電話 │└──┴───────────────────────┘┌──┬───────────────────────┐│ ⑧ │100年1月31日14時09分02秒 ││ │陳金標:0000-000000(A) ││ │許永銳:0000-000000(B) ││ │A:早上你說的那個人,我跟他說好了,他晚上才會 ││ │ 過去。 ││ │B:你說麵包店上面那個喔? ││ │A:對啊 ││ │B:幾點去? ││ │A:晚上,你直接跟他聯絡 ││ │B:沒有困擾齁。 ││ │A:恩 ││ │B:好,謝謝。 │└──┴───────────────────────┘┌──┬───────────────────────┐│ ⑨ │100年1月31日14時48分22秒 ││ │邱建宏:0000-000000(A) ││ │許永銳:0000-000000(B) ││ │A:你有在睡覺嗎? ││ │B:沒有啊,我在家。 ││ │A:喔,好,瞭解。 │└──┴───────────────────────┘┌──┬───────────────────────┐│ ⑩ │100年1月31日15時04分32秒 ││ │邱建宏:0000-000000(A) ││ │許永銳:0000-000000(B) ││ │A:我在廟裡這邊。 ││ │B:喔,啊我在家咧。 ││ │A:對啊,在你車旁邊。 ││ │B:廟是我家的地呀。 ││ │A:不要,你出來再說。 ││ │B:喔,好。 │└──┴───────────────────────┘┌──┬───────────────────────┐│ ⑪ │100年1月31日17時30分05秒 ││ │許永銳:00-000000(A) ││ │李坦鴻:0000-000000(B) ││ │A:隊長喔 ││ │B:恩 ││ │A:不好意思,你到家了嗎 ││ │B:我剛要到家 ││ │A:這樣我車十分鐘內馬上到 ││ │B:好 │└──┴───────────────────────┘┌──┬───────────────────────┐│ ⑫ │100年1月31日17時59分40秒 ││ │許永銳:(A) ││ │郭汝俊:(B) ││ │A:你在哪? ││ │B:我在公司,等等要回家了。 ││ │A:喔,那我要去買麵包。 ││ │B:OK,好。 │└──┴───────────────────────┘┌──┬───────────────────────┐│ ⑬ │100年1月31日18時54分22秒 ││ │許永銳:(A) ││ │李景明:(B) ││ │A:隊長,你在哪? ││ │B:我在新城。 ││ │A:你是要用到幾點? ││ │B:我等等要回花蓮。 ││ │A:那等等順路,你要不要順便來我家。 ││ │B:好。 │└──┴───────────────────────┘┌──┬───────────────────────┐│ ⑭ │100年1月31日19時39分49秒 ││ │許永銳:(A) ││ │李景明:(B) ││ │A:你叉在忙喔 ││ │B:沒有阿,我到家啦 ││ │A:喔你到家啦 ││ │B:喔我知道好好好 ││ │A: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