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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協生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所為之99年度玉交簡字第262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九年度玉交簡字第二六二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協生之出生日期「民國61 年1月30日」,更正為「民國62年1月30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協生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玉交簡字第262號判處拘役50日(聲請書誤載為99 年度花交簡字第262號判處拘役55日,應予更正),於100年1月11日確定,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執行完畢。惟受刑人之出生日期為民國62 年1月3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植為61年1月30日,本院99年度玉交簡字第262號判決亦誤植為61 年1月30日,依法應予更正,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查本院99 年度玉交簡字第26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協生之出生日期記載有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參,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