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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5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3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謙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禁戒處分之繼續執行(101年度執聲己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謙華之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謙華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花簡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月確定,受刑人自民國101年6月8日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下稱玉里榮民醫院)執行刑前禁戒,經該院醫師專業醫療判斷,認受刑人目前已無繼續施以禁戒之必要,爰依刑法第89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執行刑前禁戒等語。

二、按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1 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花簡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受刑人嗣經聲請人委請玉里榮民醫院於101年6月8 日起執行禁戒處分至今,經該院評估認受刑人於禁戒期間無明顯酒精戒斷狀態,亦未發現有妄想幻覺等精神症狀,受刑人之情緒在前藥物使用上亦為平穩,目前僅需藥物治療,而無住院診療必要乙節,有該院101年7月12日玉醫醫字第1010006157號函及所附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核,足見受刑人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