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謝崇浩
謝玉雲謝志銘謝琇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謝崇浩被 告 李永政
李明宗李柏霖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1年度花簡字4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03、20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李永政、李明宗、李柏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崇浩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法 官 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