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高德勝被 告 魏文進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2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魏文進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01年6月4日繫屬於本院,而原告於 101年5月24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於案件繫屬於本院前,惟其前揭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經本院民事庭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不服,於101年6月18日提起民事抗告狀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已係在刑事訴訟起訴,本院繫屬後提出,內容亦明確表明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意旨,另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康敏郎法 官 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