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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原訴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原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鄒輔培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8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楊秀蘭」之署名拾肆枚、「陳祥雲」之署名拾陸枚、「黃淑燕」之署名拾柒枚、「陳姵妏」之署名伍枚、「湯嫚芳」之署名伍枚、「簡國輝」之署名壹枚、「陳鎰鏗」之署名肆枚、「李采容」之署名陸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7年4 月至99年12月間,原擔任花蓮縣壽豐鄉共和社區發展協會(下稱發展協會)總幹事,代表該協會辦理活動及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款。其於99年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活動、計畫名目,分別向花蓮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下稱花蓮林區管理處)申請補助款,詎其明知發展協會之雇員楊秀蘭、陳祥雲、黃淑燕、、暑期工讀生陳姵妏、湯嫚芳,及簡國輝、陳鎰鏗、李采容均未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費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冒用上開人員之名義,在附表一所示之文書偽簽上開人員之名,表示上開人員確曾領取該筆費用之意,持向花蓮縣政府、花蓮林區管理處行使,申請活動補助款,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陷於錯誤,並核撥如附表二所示之補助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發展協會帳戶,溢領補助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57,000 元,足以生損害於上開機關關於核撥補助款金額之正確性。嗣因甲○○○離職後,發展協會理事長乙○○發覺有異,具狀告發,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甲○○○本案所犯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秀蘭、陳祥雲、黃淑燕、陳姵妏、湯嫚芳、陳鎰鏗、李采容、寇金玉、蘇壽祥、何慶民、劉 靜雯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 所示之偽造領據、簽到表、點工單及附表二所示之受款憑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之實行行為,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且其行為之重合時點,依社會一般通念,均係在該行為之著手階段,自可認被告前開所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核屬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一罪處斷,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應有誤會。

爰審酌被告身為發展協會總幹事,不知潔身自愛,竟利用申請補助款之機會,偽造文書用以溢領補助款,所為誠屬可議,兼衡其智識程度為二、三專畢業,每月收入26,000元,尚需扶養5 名子女,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有結業證書、聘書等在卷可考,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雖曾於85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85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於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經此偵、審教訓之後,當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10 萬元。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文書上「楊秀蘭」之署名14枚、「陳祥雲」之署名16枚、「黃淑燕」之署名17枚、「陳姵妏」之署名5枚、「湯嫚芳」之署名5枚、「簡國輝」之署名1枚、「陳鎰鏗」之署名4枚、「李采容」之署名

6 枚,係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210 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 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請領補助款之│請領補助款│請領補助款│偽造文書│偽造給│偽造之署押││ │主管機關 │之計畫、活│之偽造文書│之日期 │付之款│個數 ││ │ │動名稱 │ │ │項 │ │├──┼──────┼─────┼─────┼────┼───┼─────┤│一 │花蓮林區管理│花蓮縣壽豐│湯嫚芳「彩│99年6月6│6,000 │「湯嫚芳」││ │處 │鄉共和社區│繪課程」講│日 │元 │署名3枚 ││ │ │發展協會社│師鐘點費領│ │ │ ││ │ │區林業計畫│據、講師簽│ │ │ ││ │ │(下稱社區│到表 │ │ │ ││ │ │林業計畫)│ │ │ │ ││ │ │ │ │ │ │ │├──┼──────┼─────┼─────┼────┼───┼─────┤│二 │花蓮林區管理│社區林業計│陳鎰鏗「如│99年6月 │4,800 │「陳鎰鏗」││ │處 │畫 │何做好一個│12日 │元 │署名1枚 ││ │ │ │稱職的解說│ │ │ ││ │ │ │員」、「導│ │ │ ││ │ │ │覽解說員解│ │ │ ││ │ │ │說技巧」講│ │ │ ││ │ │ │師鐘點費領│ │ │ ││ │ │ │據 │ │ │ │├──┼──────┼─────┼─────┼────┼───┼─────┤│三 │花蓮林區管理│社區林業計│陳姵妏「彩│99年7月 │3,000 │「陳姵妏」││ │處 │畫 │繪課程」講│11日 │元 │署名3枚 ││ │ │ │師鐘點費領│ │ │ ││ │ │ │據、講師簽│ │ │ ││ │ │ │到表 │ │ │ │├──┼──────┼─────┼─────┼────┼───┼─────┤│四 │花蓮林區管理│社區林業計│陳姵妏「社│99年7月 │6,400 │「陳姵妏」││ │處 │畫 │區綠美化裝│31日 │元 │署名1枚 ││ │ │ │置藝術(一│ │ │ ││ │ │ │)」講師鐘│ │ │ ││ │ │ │點費領據 │ │ │ ││ │ │ │ │ │ │ │├──┼──────┼─────┼─────┼────┼───┼─────┤│五 │花蓮林區管理│社區林業計│李采容「彩│99年8月 │8,000 │「李采容」││ │處 │畫 │繪課程」講│14日 │元 │署名6枚 ││ │ │ │師鐘點費領│ │ │ ││ │ │ │據、講師簽│ │ │ ││ │ │ │到表 │ │ │ │├──┼──────┼─────┼─────┼────┼───┼─────┤│六 │花蓮林區管理│花蓮縣壽豐│楊秀蘭減碳│99年5月 │4,800 │「楊秀蘭」││ │處 │鄉共和社區│活動工資領│14日 │元 │署名13枚 ││ │ │發展協會減│據、點工單│ │ │ ││ │ │碳森活綠動│ │ │ │ ││ │ │99植樹綠美│ │ │ │ ││ │ │化活動(下│ │ │ │ ││ │ │稱減碳活動│ │ │ │ ││ │ │) │ │ │ │ │├──┼──────┼─────┼─────┼────┼───┼─────┤│七 │花蓮林區管理│減碳活動 │陳祥雲減碳│99年5月 │4,800 │「陳祥雲」││ │處 │ │活動工資領│14日 │元 │署名13枚 ││ │ │ │據、點工單│ │ │ ││ │ │ │ │ │ │ │├──┼──────┼─────┼─────┼────┼───┼─────┤│八 │花蓮林區管理│減碳活動 │黃淑燕減碳│99年5月 │4,800 │「黃淑燕」││ │處 │ │活動工資領│14日 │元 │署名13枚 ││ │ │ │據、點工單│ │ │ ││ │ │ │ │ │ │ │├──┼──────┼─────┼─────┼────┼───┼─────┤│九 │花蓮林區管理│減碳活動 │簡國輝減碳│99年3月 │4,000 │「簡國輝」││ │處 │ │活動載運樹│20日 │元 │署名1枚 ││ │ │ │苗費用領據│ │ │ ││ │ │ │ │ │ │ │├──┼──────┼─────┼─────┼────┼───┼─────┤│十 │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壽豐│陳祥雲插花│99年7月 │9,600 │「陳祥雲」││ │ │鄉共和社區│研習講師費│31日 │元 │署名1枚 ││ │ │發展協會99│領據 │ │ │ ││ │ │年度深耕社│ │ │ │ ││ │ │區發展活動│ │ │ │ ││ │ │(下稱99年│ │ │ │ ││ │ │度深耕社區│ │ │ │ ││ │ │活動) │ │ │ │ │├──┼──────┼─────┼─────┼────┼───┼─────┤│十一│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黃淑燕插花│99年7月 │1,600 │「黃淑燕」││ │ │社區活動 │研習助教費│31日 │元 │署名1枚 ││ │ │ │領據 │ │ │ ││ │ │ │ │ │ │ │├──┼──────┼─────┼─────┼────┼───┼─────┤│十二│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黃淑燕社區│99年7月 │2,400 │「黃淑燕」││ ○ ○○區○○ ○街道環境整│5日 │元 │署名1枚 ││ │ │ │理及雜草清│ │ │ ││ │ │ │除工資費用│ │ │ ││ │ │ │領據 │ │ │ │├──┼──────┼─────┼─────┼────┼───┼─────┤│十三│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黃淑燕舞蹈│99年8月 │24,000│「黃淑燕」││ │ │社區活動 │研習講師費│30日 │元 │署名1枚 ││ │ │ │用領據 │ │ │ ││ │ │ │ │ │ │ │├──┼──────┼─────┼─────┼────┼───┼─────┤│十四│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陳祥雲舞蹈│99年8月 │7,200 │「陳祥雲」││ │ │社區活動 │研習講師費│30日 │元 │署名1枚 ││ │ │ │用領據 │ │ │ ││ │ │ │ │ │ │ │├──┼──────┼─────┼─────┼────┼───┼─────┤│十五│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陳姵妏兒童│99年8月 │8,000 │「陳姵妏」││ │ │社區活動 │課後陪讀班│30日 │元 │署名1枚 ││ │ │ │陪讀費用領│ │ │ ││ │ │ │據 │ │ │ │├──┼──────┼─────┼─────┼────┼───┼─────┤│十六│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湯嫚芳兒童│99年8月 │8,000 │「湯嫚芳」││ │ │社區活動 │課後陪讀班│30日 │元 │署名1枚 ││ │ │ │陪讀費用領│ │ │ ││ │ │ │據 │ │ │ │├──┼──────┼─────┼─────┼────┼───┼─────┤│十七│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陳鎰鏗社區│99年8月 │24,000│「陳鎰鏗」││ │ │社區活動 │終生學習裁│30日 │元 │署名1枚 ││ │ │ │縫技能研習│ │ │ ││ │ │ │講師費用領│ │ │ ││ │ │ │據 │ │ │ │├──┼──────┼─────┼─────┼────┼───┼─────┤│十八│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陳鎰鏗餐飲│99年9月 │8,000 │「陳鎰鏗」││ │ │社區活動 │美學研習講│25日 │元 │署名1枚 ││ │ │ │師費用領據│ │ │ ││ │ │ │ │ │ │ │├──┼──────┼─────┼─────┼────┼───┼─────┤│十九│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湯嫚芳手工│99年8月 │9,600 │「湯嫚芳」││ │ │社區活動 │藝製作班講│30日 │元 │署名1枚 ││ │ │ │師費用領據│ │ │ ││ │ │ │ │ │ │ │├──┼──────┼─────┼─────┼────┼───┼─────┤│二十│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陳祥雲99年│99年5月9│2,000 │「陳祥雲」││ │ │社區活動 │度感恩心回│日 │元 │署名1枚 ││ │ │ │饋情暨社區│ │ │ ││ │ │ │居家安全宣│ │ │ ││ │ │ │導活動表演│ │ │ ││ │ │ │費用領據 │ │ │ │├──┼──────┼─────┼─────┼────┼───┼─────┤│二一│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黃淑燕99年│99年5月9│2,000 │「黃淑燕」││ │ │社區活動 │度感恩心回│日 │元 │署名1枚 ││ │ │ │饋情暨社區│ │ │ ││ │ │ │居家安全宣│ │ │ ││ │ │ │導活動表演│ │ │ ││ │ │ │費用領據 │ │ │ │├──┼──────┼─────┼─────┼────┼───┼─────┤│二二│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楊秀蘭99年│99年5月9│2,000 │「楊秀蘭」││ │ │社區活動 │度感恩心回│日 │元 │署名1枚 ││ │ │ │饋情暨社區│ │ │ ││ │ │ │居家安全宣│ │ │ ││ │ │ │導活動表演│ │ │ ││ │ │ │費用領據 │ │ │ │├──┼──────┼─────┼─────┼────┼───┼─────┤│二三│花蓮縣政府 │99年度深耕│陳鎰鏗99年│99年5月9│2,000 │「陳鎰鏗」││ │ │社區活動 │度感恩心回│日 │元 │署名1枚 ││ │ │ │饋情暨社區│ │ │ ││ │ │ │居家安全宣│ │ │ ││ │ │ │導活動表演│ │ │ ││ │ │ │費用領據 │ │ │ │└──┴──────┴─────┴─────┴────┴───┴─────┘附表二:

┌─┬───┬───┬─────┬────┬──────┬────────┐│編│計畫、│ 撥款 │ 撥款用途 │補助款項│ 受款帳戶 │ 受款憑據 ││號│活動名│ 單位 │ 名 稱 │金額 │ │ ││ │稱 │ │ │ │ │ │├─┼───┼───┼─────┼────┼──────┼────────┤│一│社區林│花蓮林│99年度「社│180,000 │有限責任花蓮│花蓮二信活期性存││ │業計畫│區管理│區林業計畫│元 │第二信用合作│款往來明細資料、││ │ │處 │」第一階段│ │社(下稱花蓮│發展協會領據 ││ │ │ │第一梯次進│ │二信)壽豐分│ ││ │ │ │階型計畫「│ │社帳號150001│ ││ │ │ │學習—成長│ │00000000號帳│ ││ │ │ │—愛家園」│ │戶(戶名:發│ ││ │ │ │計畫第一期│ │展協會) │ ││ │ │ │款、第二期│ │ │ ││ │ │ │款 │ │ │ │├─┼───┼───┼─────┼────┼──────┼────────┤│二│減碳活│花蓮林│99年度社區│80,000元│壽豐鄉農會帳│壽豐鄉農會交易明││ │動 │區管理│植樹綠美化│ │號0000000000│細表、發展協會領││ │ │處 │活動補助款│ │7330號帳戶(│據 ││ │ │ │ │ │戶名:發展協│ ││ │ │ │ │ │會) │ ││ │ │ │ │ │ │ ││ │ │ │ │ │ │ │├─┼───┼───┼─────┼────┼──────┼────────┤│三│99年度│花蓮縣│99年度深耕│427,500 │同上 │花蓮縣政府99年6 ││ │深耕社│政府 │社區補助經│元 │ │月11日府社行字第││ │區活動│ │費 │ │ │0000000000號函檢││ │ │ │ │ │ │附之花蓮縣各鄉鎮││ │ │ │ │ │ │市99年度深耕社區││ │ │ │ │ │ │補助經費核定表、││ │ │ │ │ │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 │ │ │ │ │102年1月15日壽鄉││ │ │ │ │ │ │民字第0000000000││ │ │ │ │ │ │號函檢附之核撥發││ │ │ │ │ │ │展協會補助款支票││ │ │ │ │ │ │明細表、壽豐鄉農││ │ │ │ │ │ │會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