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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京京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所為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京京因殺人等案件遭起訴,被告之父蔡金進為此已久久無法入睡,如今被告又被本院禁止接見通信,蔡金進恐益加擔憂被告,且被害人陳誼過世後,家中僅剩年邁之蔡金進獨居,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本院經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證詞及扣案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1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重大,且設籍於戶政事務所,前有通緝紀錄,居無定所,經拘提到案,復自承前因強盜案件,欲持被害人陳誼之身分證易容而潛逃出境,本案刑責較強盜案件為重,衡情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所犯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民國

102 年1月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嗣經本院於102年3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且被告之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準備程序均聲請傳喚證人蔡金進到庭交互詰問,衡以被告所述蔡金進與其會面時對談之內容,蔡金進有曲意迴護被告之可能,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乃於102年3月27日裁定被告自102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自102年3月27日起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且本院業已定於102年4月18日進行證人蔡金進之交互詰問,證人既尚未詰問完畢,被告仍有勾串證人之虞,是前揭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仍然存在,亦有其必要。從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法 官 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