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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春蘭

江守仁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被 告 吳俊宏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被 告 游震亞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被 告 詹宗憲

吳心怡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048、5249號及102 年度偵字第326 、427 、1367、1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拾柒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揭被告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下午4 時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且本案不同犯罪事實因橫跨農曆過年而分別辯論終結,為確保被告定執行刑之利益,暨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度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施建榮法 官 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