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黃雪靜被 告 田逢源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田逢源被訴竊佔案件,經原告黃雪靜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及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湯國杰法 官 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書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