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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廉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9日所為之103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0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二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三備註欄「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11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之記載,更正為「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示「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113 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應更正為「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非字第115 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備註欄「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11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記載有誤,有上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13號、第115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