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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42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文平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 告 呂振瑋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李韋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025、5026號、103年度偵字第452、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文平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呂振瑋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呂振瑋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參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與呂振瑋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呂振瑋連帶追徵其價額。

呂振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鍾文平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鍾文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參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與鍾文平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鍾文平連帶追徵其價額。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捌佰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連帶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鍾文平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鍾文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捌佰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參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與鍾文平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鍾文平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呂振瑋透過友人林毅誠結識鍾文平,與鍾文平均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任何人不得非法販賣,鍾文平竟向呂振瑋提議由其出資,呂振瑋代尋買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下稱愷他命)以營利,呂振瑋應允後,呂振瑋、鍾文平即共同基於販賣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後約1、2日,在鍾文平花蓮縣○○鄉○○村○○○街○○○ 巷○○號住處,呂振瑋居間介紹鍾文平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祖」(下稱「阿祖」)之成年男子,販入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之愷他命(重量不詳,惟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後,鍾文平交付部分愷他命與呂振瑋,並要求呂振瑋簽發金額為1萬5千元之本票,供作出售愷他命價金之擔保。其後於102年3月下旬某日,呂振瑋與國中同學彭煌翔洽妥愷他命交易後,前往花蓮縣○○鄉○○○街○○○ 號彭煌翔住處,在彭煌翔駕駛之車上,販賣前揭愷他命與彭煌翔,彭煌翔允諾於同年4 月5日給付購毒價金1萬元,而與鍾文平共同販賣愷他命1次既遂。嗣彭煌翔給付呂振瑋2千元,尚賒欠購毒價金8千元未經償還。

二、呂振瑋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下稱「阿賢」)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賣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呂振瑋於102年4月16日13時14分許,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靜(00年0 月0生,案發時為少年,真實姓名、年籍等基本資料詳卷)聯繫,與吳○靜議定交易數量、價錢後,隨即於同日20時許,依約前往花蓮縣吉安鄉榮安公園,向吳○靜收取80

0 元之價金,嗣於同日21時許,在同處交付不詳重量之愷他命1 包(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與吳○靜,而與「阿賢」共同販賣愷他命1次既遂。

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該被告呂振瑋、鍾文平(以下除各別稱其姓名者外,合稱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堪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核發之102 年聲監字第56號、第87號通訊監察書,已分別針對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核准通訊監察,監察期間各自102年3月7日起至102年4月5日、102年4月5 日起至102年5月4日,此有前揭通訊監察書影本2件附卷可稽(見103年度偵字第452號卷〈下稱卷二〉第110至112頁、本院卷第82至86頁),是本件司法警察所為之監聽錄音蒐證程序合法,自具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採用為證據之監聽譯文,其內容係有關被告鍾文平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呂振瑋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談論本件共同販賣愷他命與彭煌翔事宜,及被告呂振瑋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靜約定交易地點及數量,係屬被告2 人進行本件犯罪行為之對話內容,並非所謂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另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監聽譯文內容均詳予確認之,對於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且本院向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提示該通訊監察譯文並告以要旨,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5頁背面),從而,本院援引附表一、附表二之監聽譯文作為認定被告2 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被告呂振瑋、「阿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佐證,應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部分㈠上揭事實欄之事實,迭據被告呂振瑋於警詢時、偵查中及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彭煌翔證述之情節相符;而被告鍾文平對其透過林毅誠結識被告呂振瑋,於102年3月19日後之1、2日,在其上址住處,與被告呂振瑋間有金錢往來,並要求被告呂振瑋簽發本票以供擔保,事後曾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呂振瑋聯繫,向被告呂振瑋催討款項等基本事實,亦均供承不諱,要與共同被告呂振瑋、證人林毅誠證述之情節相符,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鍾文平矢口否認共同販賣愷他命與彭煌翔之犯行,辯稱

:當天是呂振瑋跟伊借1萬7千元,伊叫呂振瑋簽本票給伊,伊沒有與呂振瑋共同販賣毒品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鍾文平與呂振瑋間是金錢借貸關係,依呂振瑋所述,鍾文平要求其販賣不可低於1 萬5千元,呂振瑋卻僅以1萬元售與彭煌翔,且交付時未拿到任何貨款,顯有違經驗法則。由呂振瑋之證詞可知,其售與彭煌翔毒品之數量及價格,甚至貨款如何支付,均係由其自行決定,則鍾文平何來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呂振瑋之指訴,因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適用,不足作為不利於鍾文平之證據。而據監聽譯文之內容,鍾文平即便知悉呂振瑋有販賣毒品與彭煌翔,並不等同於所謂共同販賣,監聽譯文亦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且呂振瑋稱該批毒品以1萬5千元購入,經在場之人施用後,剩餘之毒品價值約略1萬元,呂振瑋以1萬元出售與他人,實質上並無任何獲利,充其量僅成立轉讓毒品罪等語。惟查:

⒈被告呂振瑋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鍾文平問伊有無

認識的朋友在賣愷他命,要伊介紹給他,隔1、2天,伊帶賣家去鍾文平家,鍾文平有買數量差不多1萬5千元或1萬6千元之毒品,當時在場之人差不多有5、6位,大家吸剩的愷他命鍾文平交給伊賣給彭煌翔,鍾文平要伊簽1 張1萬5千元之本票擔保。鍾文平說售價不要低於1萬5千元或1萬6千元,若多個幾千元,就算他賺的,伊有跟鍾文平說當天大家都吃了,鍾文平也有吃,還要算這麼多,要怎麼算。伊拿給彭煌翔時彭煌翔說那1包的價值不到1萬5千元,伊就隨便開了1萬元的價格,彭煌翔沒有當場給付購毒價金,一開始說月底要給伊錢,後來又說下個月初,就是一直拖,鍾文平一直向伊催討這筆錢等語,並就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其與被告鍾文平之對話內容何指,結證:附表一編號1 之譯文「東西」係指愷他命;「董ㄟ」係指阿祖;「你現在直接去找『線』沒關係」係指叫伊去找買家;至於鍾文平說「如果要做的話我一個條件,我拿『錢、現金』給你,『貨』你簽『本票』」,貨係指愷他命,通話內容是鍾文平要出錢去買愷他命,鍾文平怕虧錢,所以叫伊簽本票。附表一編號2 之譯文鍾文平說「瑋呀今天五號了呢」,係指要還鍾文平錢,伊與彭煌翔約定5 號要給付購毒價金,後來彭煌翔又說月初再給,所以伊打電話向彭煌翔催討後,又打電話給鍾文平;這種「『東西』本來就是『現金』的」東西係指愷他命,因為伊把貨交給彭煌翔,彭煌翔交不出錢,鍾文平就說愷他命本來就是要現金等詞(見本院卷第59頁背面至第66頁),核與被告鍾文平於警詢時自陳:附表一編號1 之譯文「東西」、「五萬塊的貨」、「貨」均係指愷他命,「錢、現金」係指買愷他命毒品的錢,「線」係指有使用愷他命的人(見102 年度偵字第5025號卷〈下稱卷一〉第15頁)等語相符,並有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衡以販賣毒品係國家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毒品交易為隱密進行,其通話鮮有明白直接以「毒品」、「愷他命」等名稱或相近之用語,通常乃以暗語或彼此已有默契之含混語意為聯繫,躲避查緝及掩飾犯行,附表一被告2 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固未有雙方言明共同販賣愷他命之對話內容,然參酌通訊之內容,與被告呂振瑋之證述內容有相當之關聯性,足以補強及擔保其證述有與被告鍾文平共同販賣愷他命之真實性。被告呂振瑋指證其與被告鍾文平共同販賣愷他命與彭煌翔一節,應堪採信。

⒉依附表一編號1 電話監聽譯文「因為我們剛認識你要搞,我

信不過你啦老實講」、「我拿『五萬塊的貨』你銷的掉」、「如過要做的話我一個條件,我拿『錢、現金』給你,『貨』你簽『本票』」、「你現在直接去找『線』沒關係,我們剛開始起來試試看」等內容,可知被告2 人事先討論販賣毒品相關細節,佐以附一編號2至8電話監聽譯文所示,被告呂振瑋於交付毒品後,同意彭煌翔暫行積欠價金,彭煌翔屆期仍未給付,被告鍾文平屢次催促被告呂振瑋向彭煌翔收取販毒款,益徵被告鍾文平係販賣毒品之出資者,其與被告呂振瑋間顯非單純金錢借貸關係。再我國票據法規定之票據為無因性之證券,票據債權人(即占有票據者),得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其就取得票據之原因如何,不負另為證明之責任,與有因證券之持有人必須證明其合法原因存在,始得主張其證券所載之權利有間。基於上開特性,因積欠賭債被迫簽發本票作為債務擔保之情形,所在多有,被告鍾文平縱執有被告呂振瑋簽發之本票,本難謂當然係基於合法之原因,故被告鍾文平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商用本票1 本,主張其除借款與被告呂振瑋外,與其他友人亦有金錢借貸關係云云,自無從據此認定被告鍾文平與被告呂振瑋間純屬一般民間借貸。

⒊刑法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係以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

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被告鍾文平購買毒品後,交由被告呂振瑋販售,於本案所為屬毒品交易之重要事項,顯係以共同販賣之意而參與,並為行為分擔甚明。而被告鍾文平既交付毒品,委由被告呂振瑋販賣,事後復指示被告呂振瑋向彭煌翔催討購毒價金,已如上述,被告呂振瑋販賣對象,縱使被告鍾文平不認識,亦為被告2 人共同犯意之內。

⒋被告呂振瑋將被告鍾文平交付之愷他命以1 萬元販售與彭煌

翔,雖低於被告鍾文平販入之成本,但被告鍾文向「阿祖」購買愷他命後,曾提供部分愷他命供在場之人免費施用,業據被告呂振瑋證述如上,是被告呂振瑋所交付與彭煌翔之愷他命,為施用後剩餘之毒品,並非完整自「阿祖」處購得之愷他命,灼然至明。兩者數量既有顯著不同,辯護人執此抗辯被告呂振瑋所述有違經驗法則,難認有據。參以被告呂振瑋供證:販售之價格並非由其決定,鍾文平交付毒品時,曾要求其以高於1萬5千元或1萬6千元之成本價格販售,超過者為其獲利,其向鍾文平反應當日在場之人已抽取部分毒品施用,不應將此部分均加計在內,且彭煌翔收受愷他命時,亦表示該包愷他命數量未達1 萬5千元,其遂以1萬元出售與彭煌翔等情(見本院卷第60、61、63頁背面),足見被告鍾文平就販賣之價格之重要事項,事前曾與被告呂振瑋商談,非任由被告呂振瑋決定,且彭煌翔允諾給付之期限屆至後,被告鍾文平旋即要求被告呂振瑋向彭煌翔催討購毒價款,並陸續撥打電話詢問被告呂振瑋處理情形,有附表一編號2至8之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證,基此,被告鍾文平就被告呂振瑋是否如期向彭煌翔收取本件販賣愷他命價金,並非未加聞問。又彭煌翔為被告呂振瑋之國中同學,被告呂振瑋與彭煌翔交易毒品當日,電話聯繫後即約定在彭煌翔住處碰面之事實,已經證人彭煌翔陳明在卷(見102 年度偵字第5026號卷〈下稱卷四〉第110至111頁),與被告呂振瑋所言知悉彭煌翔之住處何在,基於同窗情誼,交付毒品後,同意給予彭煌翔籌措購毒價金之寬限期間乙情(見本院卷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若合符節,衡諸購買毒品者賒欠購毒價金之情形,並非絕無僅有,被告呂振瑋之證述,自難謂與常情有悖。辯護人所辯由被告呂振瑋之證詞可知,其售與彭煌翔毒品之數量及價格,甚至貨款如何支付,均係由被告呂振瑋自行決定,則被告鍾文平何來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難認可採。

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

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供認」毒品來源之人,嗣後被查獲,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如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已經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查獲,被告始供出毒品來源,或居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自不合於上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64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呂振瑋所稱毒品來源,就共同被告鍾文平部分係其就通訊監察譯文為指證,並非因被告呂振瑋之供述而查獲,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鍾文平之辯護人所指被告呂振瑋為獲邀減刑寬典而為不實之指證,委難憑採。

㈢販賣毒品之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

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如摻入葡萄糖等物)」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行為人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意圖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考諸被告鍾文平費心與被告呂振瑋電話聯絡,出資購買毒品後,由被告呂振瑋負責找尋買家,甘冒被判處重刑之危險而販賣毒品;被告呂振瑋不諱言其願代被告鍾文平找尋買家,及交付毒品、收取販賣毒品之價金,實係因從中謀得免費施用毒品之利益,被告2 人自均有營利之意圖,堪以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呂振瑋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被告鍾

文平所辯核係畏罪避就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部分㈠上揭事實欄事實,業據被告呂振瑋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

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靜所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院核發之102 年聲監字第87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如附表二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附卷可按。

㈡毒品價格昂貴,非法販賣者,政府查緝甚嚴,刑責甚重,非

可公然為之,若非有營利意圖,自無甘冒被判處重刑鋌而走險之理。又其價格,輒因供需之狀況、貨源之問題、交往之深淺及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有差異,並非固定。另販賣者於分裝時,亦可因純度之調配、分量之增減,得從價差、量差或純度以謀取利潤。故除行為人坦承其買、賣之差價,或扣得販入、賣出之帳冊可資比對外,不能因其未吐實,致無法精確計出差額,即否定其有營利之意圖。被告呂振瑋於本院準備程序坦言:伊交付愷他命與吳○靜,並轉交800 元價金與「阿賢」,好處為「阿賢」免費請伊吃1支K煙等情(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堪認被告呂振瑋可自「阿賢」處獲得免費施用毒品之利益,依此以觀,被告呂振瑋顯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本件犯行甚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呂振瑋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呂振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刑事法上販賣罪之完成,與民事上買賣契約之成立,二者概

念尚有不同。在民事上,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件之意思表示一致,其買賣契約固已成立。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所規定之販賣毒品既遂罪,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目的,客觀上有將標的物賣出,其犯罪行為即為完成,而所謂賣出,自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苟標的物已經交付,縱令買賣價金尚未給付,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是核被告2人就事實欄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呂振瑋就事實欄所為,亦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鍾文平向「阿祖」販入之愷他命,及被告呂振瑋交付與彭煌翔、吳○靜之愷他命均未經查扣,無法認其等所持之愷他命純質是否淨重20公克以上,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呂振瑋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鍾文平購買之數量約1萬5千元或1萬6千元,鍾文平要求其簽發金額為1萬5千元之本票以供擔保等語(見本院卷第60、64頁),爰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定被告鍾文平該次販入之愷他命數量為1 萬5千元,且被告2人均未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呂振瑋就事實欄之犯行,分別與鍾文平、阿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呂振瑋2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其時間明顯可分,且販賣地點及對象不同,應認為犯意各別,而分論併罰。

㈡被告呂振瑋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呂振瑋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法定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後,尚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爰不再依刑法第59條併予酌減其刑。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同正犯、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若被告僅表示願供出來源,或係已供出來源,然迄審理辯論終結前尚未查獲者,均難邀此寬典。被告呂振瑋之辯護人雖表示被告呂振瑋於偵訊時已供出本案毒品來源為「阿祖」、「阿賢」,然經本院函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有無因而據以破獲之情事,該署函覆略以:並無因被告呂振瑋供述而查獲之毒品案件等語,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亦函覆略以:被告呂振瑋在偵辦期間並無明確供出毒品來源上游毒品供應者及真實姓名或其他聯絡方式,本分局無因其供述查獲其他共犯及正犯之相關事證等語,此有該署103年7月30日花檢錦勤103偵453字第14744號函、該分局103年8月1日吉警偵字第1030015863號函可徵(見本院卷第50至53頁),是本件並未因被告呂振瑋供出其所販賣之愷他命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尚乏其據。

㈣爰審酌被告2 人無視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

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販賣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所為實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禁,仍為牟取利益,竟販賣愷他命,肇生他人依賴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被告呂振瑋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被告鍾文平於本院審理時,猶砌詞圖卸,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及被告2 人參與犯罪之程度、販賣之數量、次數、犯罪所得利益,被告鍾文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除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罰金8 千元確定外,餘無犯罪紀錄;被告呂振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除於98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餘無犯罪紀錄,有被告2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就被告鍾文平所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求處有期徒刑6 年,核屬罪刑相當,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呂振瑋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㈤沒收部分:

1.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各該次販賣毒品行為項下,依各次販賣所得金錢之數額宣告沒收。事實欄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財物,除因彭煌翔尚賒欠購毒價金8千元致無從為沒收外,被告2人販賣所得金錢之數額2千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該次販賣毒品行為項下宣告連帶沒收,然該所得未扣案,故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被告呂振瑋事實欄販賣愷他命所得財物800 元,亦應依上開規定,於該次販賣毒品行為項下宣告連帶沒收,然該所得未扣案,故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與「阿賢」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2.沒收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為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2 號判決意旨參照)。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係被告2人聯絡事實欄愷他命販賣事宜所用之物,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亦為供被告呂振瑋事實欄犯罪所用,已經被告呂振瑋供陳無訛(見本院卷第98頁),並有附表一、二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但0000000000號SIM 卡係屬林毅誠所申請,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1頁),被告鍾文平復否認為其所有(見本院卷第98頁),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於0000000000號SIM 卡及插用該門號之行動電話為被告鍾文平所有,0000000000號SIM 卡為被告呂振瑋之母申請、供其使用,與插用該門號之行動電話均屬被告呂振瑋所有,0000000000號SIM 卡及插用該門號之行動電話同為被告呂振瑋所有,業經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明確(見本院卷第97頁背面至第98頁),未扣案之行動電話3支(含門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自應於被告2 人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則應於被告呂振瑋事實欄之主文項下,宣告與「阿賢」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阿賢」連帶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法 官 梁昭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一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通話時間 │姓名與電話│通話內容 │頁數 │備註 ││號│ │ │ │ │ │├─┼─────┼─────┼────────┼────┼────┤│1 │102.03.19 │A林毅誠 │A:哥,這個叔叔 │卷一第18│事實欄││ │15.11.42 │ 鍾文平 │起來找你,講賺錢│至20頁 │被告鍾文││ │ │0000000000│的事,就一樣 │ │平、呂振││ │ │B呂振瑋 │B:一樣 │ │瑋共同販││ │ │0000000000│A:對,他起來了 │ │賣愷他命││ │ │(證人林毅│,他很清醒 │ │與彭煌翔││ │ │誠以其手機│B:我知道他是自 │ │之通話內││ │ │撥打電話予│己買還是怎樣,沒│ │容。 ││ │ │被告呂振瑋│有車啦 │ │ ││ │ │,對話數句│A:在哪裡 │ │ ││ │ │後,再交給│B:我在少銘這裡 │ │ ││ │ │被告鍾文平│你們來 │ │ ││ │ │接聽,卷附│A:他只要跟你一 │ │ ││ │ │之監聽譯文│個人談話他說不要│ │ ││ │ │誤載為被告│有別人 │ │ ││ │ │呂振瑋接聽│B:他的意思是怎 │ │ ││ │ │證人林毅誠│樣 │ │ ││ │ │來電後,交│A:他要跟你單獨 │ │ ││ │ │由被告鍾文│講 │ │ ││ │ │平接聽,應│B:你先告訴我他 │ │ ││ │ │予更正。)│的意思是,我要幫│ │ ││ │ │ │他還是直接丟給他│ │ ││ │ │ │就好 │ │ ││ │ │ │A:你要幫他 │ │ ││ │ │ │B:我要幫他 │ │ ││ │ │ │A:對,跟昨天講 │ │ ││ │ │ │的一樣 │ │ ││ │ │ │B:他要當「金主 │ │ ││ │ │ │」 │ │ ││ │ │ │A:對,你在哪 │ │ ││ │ │ │B:我在少明這裡 │ │ ││ │ │ │喔 │ │ ││ │ │ │A:他現在要跟你 │ │ ││ │ │ │講話 │ │ ││ │ │ │B:我怎麼搞,我 │ │ ││ │ │ │又沒車 │ │ ││ │ │ │A:那邊只有你一 │ │ ││ │ │ │個人嗎 │ │ ││ │ │ │B:我跟阿昌而已 │ │ ││ │ │ │呀 │ │ ││ │ │ │A:等下 │ │ ││ │ │ │B:還有別人 │ │ ││ │ │ │【換鍾文平接聽】│ │ ││ │ │ │A:瑋呀,你等 │ │ ││ │ │ │下帶「東西」給我│ │ ││ │ │ │看好嗎 │ │ ││ │ │ │B:「東西」 │ │ ││ │ │ │A:我跟你講的條 │ │ ││ │ │ │件,我昨天酒醉 │ │ ││ │ │ │B:要晚一點我身 │ │ ││ │ │ │上沒帶那麼多 │ │ ││ │ │ │A:問題是我女朋 │ │ ││ │ │ │友回來,我不方便│ │ ││ │ │ │跟你講這些事情 │ │ ││ │ │ │B:是喔 │ │ ││ │ │ │A:因為我們剛認 │ │ ││ │ │ │識你要搞,我信不│ │ ││ │ │ │過你啦老實講 │ │ ││ │ │ │B:我知道,這都 │ │ ││ │ │ │一定有的 │ │ ││ │ │ │A:你「東西」拿 │ │ ││ │ │ │給我看,我們看看│ │ ││ │ │ │怎麼搞這一條 │ │ ││ │ │ │B:了解,我們另 │ │ ││ │ │ │外再約時間好不好│ │ ││ │ │ │A:我跟我女朋友 │ │ ││ │ │ │吵架晚一點會回來│ │ ││ │ │ │,這個事情我不要│ │ ││ │ │ │讓他知道 │ │ ││ │ │ │B:了解看你什麼 │ │ ││ │ │ │時候有空,我「董│ │ ││ │ │ │ㄟ」還沒回來 │ │ ││ │ │ │A:你「董ㄟ」 │ │ ││ │ │ │B:我要等我「董 │ │ ││ │ │ │ㄟ」回來 │ │ ││ │ │ │A:你「老闆」 │ │ ││ │ │ │B:嘿呀,要不然 │ │ ││ │ │ │我沒辦法拿「東西│ │ ││ │ │ │」給你看 │ │ ││ │ │ │A:我拿「五萬塊 │ │ ││ │ │ │的貨」你銷的掉 │ │ ││ │ │ │B:以我的話要一 │ │ ││ │ │ │個月 │ │ ││ │ │ │A:一個月能賺少 │ │ ││ │ │ │錢 │ │ ││ │ │ │B:因為我只是剛 │ │ ││ │ │ │開始,我不敢給你│ │ ││ │ │ │保證,因為我剛開│ │ ││ │ │ │始用而已,所以我│ │ ││ │ │ │不敢跟你打保證,│ │ ││ │ │ │我也是老實跟你說│ │ ││ │ │ │,我沒有那個實力│ │ ││ │ │ │跟你說我可以,因│ │ ││ │ │ │為我剛開始碰,我│ │ ││ │ │ │很快也不見得,我│ │ ││ │ │ │覺得你不要來嘗試│ │ ││ │ │ │,你懂我意思嗎 │ │ ││ │ │ │A:如果要做的話 │ │ ││ │ │ │我一個條件,我拿│ │ ││ │ │ │「錢、現金」給你│ │ ││ │ │ │,「貨」你簽「本│ │ ││ │ │ │票」, │ │ ││ │ │ │B:我知道這一定 │ │ ││ │ │ │的,但是我覺得「│ │ ││ │ │ │五萬塊的貨」是太│ │ ││ │ │ │多了,我剛開始 │ │ ││ │ │ │A:我是說我們試 │ │ ││ │ │ │看看,好嗎 │ │ ││ │ │ │B:我了解 │ │ ││ │ │ │A:你現在直接去 │ │ ││ │ │ │找「線」沒關係,│ │ ││ │ │ │我們剛開始起來試│ │ ││ │ │ │看看 │ │ ││ │ │ │B:好,我了解, │ │ ││ │ │ │晚一點我有空我再│ │ ││ │ │ │打給你好嗎 │ │ ││ │ │ │A:不能在我家說 │ │ ││ │ │ │,這件事情不能在│ │ ││ │ │ │我家弄 │ │ ││ │ │ │B:你有我的電話 │ │ ││ │ │ │我有你的電話 │ │ ││ │ │ │A:有呀 │ │ ││ │ │ │B:打給你看你方 │ │ ││ │ │ │便,如果不方便就│ │ ││ │ │ │是再約時間,我是│ │ ││ │ │ │沒關係啦 │ │ ││ │ │ │A:好啦,慢慢來 │ │ ││ │ │ │呀 │ │ ││ │ │ │B:因為我剛開始 │ │ ││ │ │ │,以沒有那麼多「│ │ ││ │ │ │線」 │ │ ││ │ │ │A:好啦,我們慢 │ │ ││ │ │ │慢把他弄好 │ │ ││ │ │ │B:好 │ │ │├─┼─────┼─────┼────────┼────┤ ││2 │102.04.05 │A呂振瑋 │B:瑋呀今天五號 │卷一第20│ ││ │18.38.46 │0000000000│了呢 │至22頁 │ ││ │ │B鍾文平 │A:我知道我剛剛 │ │ ││ │ │0000000000│也打給他了,你打│ │ ││ │ │ │給我之後我就是跟│ │ ││ │ │ │他在講電話,他說│ │ ││ │ │ │他們老闆沒有要給│ │ ││ │ │ │他錢,就是拖工程│ │ ││ │ │ │的錢,不知道要拖│ │ ││ │ │ │到什麼時候,我說│ │ ││ │ │ │這二天一定要給我│ │ ││ │ │ │答案 │ │ ││ │ │ │B:你要不要陪他 │ │ ││ │ │ │跑一趟 │ │ ││ │ │ │A:他就是這樣講 │ │ ││ │ │ │他在忙,我本來講│ │ ││ │ │ │說明天六、日我就│ │ ││ │ │ │跟他一起去呀 │ │ ││ │ │ │B:明天六、日嗎 │ │ ││ │ │ │A:明天禮拜六呀 │ │ ││ │ │ │B:明天禮拜六 │ │ ││ │ │ │A:對呀 │ │ ││ │ │ │B:他到底跟你好 │ │ ││ │ │ │到什麼程度 │ │ ││ │ │ │A:就國中同學住 │ │ ││ │ │ │在慶豐而已呀 │ │ ││ │ │ │B:我覺得你心肝 │ │ ││ │ │ │很軟呀 │ │ ││ │ │ │A:我現在找他出 │ │ ││ │ │ │去就是撕破臉呀 │ │ ││ │ │ │B:你說什麼 │ │ ││ │ │ │A:我現在跟他逼 │ │ ││ │ │ │啦,後面出來 │ │ ││ │ │ │B:就不需要逼呀 │ │ ││ │ │ │,這種「東西」本│ │ ││ │ │ │來就是「現金」的│ │ ││ │ │ │A:對呀,那時候 │ │ ││ │ │ │他就是跟我這樣安│ │ ││ │ │ │的呀我也信任他,│ │ ││ │ │ │所以他跟我算呀,│ │ ││ │ │ │我說這幾天,我明│ │ ││ │ │ │天晚一點打給他,│ │ ││ │ │ │如果不行的話,我│ │ ││ │ │ │找我「金主」跟你│ │ ││ │ │ │講,我打算是要這│ │ ││ │ │ │樣跟他講 │ │ ││ │ │ │B:你還沒講喔 │ │ ││ │ │ │A:還沒跟他講呀 │ │ ││ │ │ │,因為他說給他延│ │ ││ │ │ │,我就跟他說不要│ │ ││ │ │ │讓我難做,我說五│ │ ││ │ │ │號人家已經在催了│ │ ││ │ │ │,我又不好意思把│ │ ││ │ │ │你帶去他家,會不│ │ ││ │ │ │好意思 │ │ ││ │ │ │B:先讓人延一下 │ │ ││ │ │ │好了,你這樣做也│ │ ││ │ │ │對啦 │ │ ││ │ │ │A:我這種「東西 │ │ ││ │ │ │」直接過去他家難│ │ ││ │ │ │看呀,因為他跟「│ │ ││ │ │ │蘋果」的,你知道│ │ ││ │ │ │「蘋果」嗎,彭明│ │ ││ │ │ │那邊的人 │ │ ││ │ │ │B:我聽過呀 │ │ ││ │ │ │A:他是「蘋果」 │ │ ││ │ │ │的人呀,慶豐那個│ │ ││ │ │ │「蘋果」呀 │ │ ││ │ │ │B:哪裡的人都一 │ │ ││ │ │ │樣呀 │ │ ││ │ │ │A:重點沒有我們 │ │ ││ │ │ │去逼,到時候他真│ │ ││ │ │ │的堵爛的話也沒輒│ │ ││ │ │ │B:他是不會對你 │ │ ││ │ │ │耍賴就對了 │ │ ││ │ │ │A:我是不清楚, │ │ ││ │ │ │一直狂他打一直狂│ │ ││ │ │ │跟他要,我聽到的│ │ ││ │ │ │風聲是這樣 │ │ ││ │ │ │B:風聲是怎樣 │ │ ││ │ │ │A:他會拖啦 │ │ ││ │ │ │B:這樣就不好處 │ │ ││ │ │ │理了 │ │ ││ │ │ │A:他現在要這樣 │ │ ││ │ │ │說,換我一個人去│ │ ││ │ │ │他家找他,不會怎│ │ ││ │ │ │樣,我找你去就很│ │ ││ │ │ │奇怪了 │ │ ││ │ │ │B:你先跟他碰到 │ │ ││ │ │ │面,他沒有跟他講│ │ ││ │ │ │一下,講實在這又│ │ ││ │ │ │不是很多錢啦這樣│ │ ││ │ │ │做事情比較不太好│ │ ││ │ │ │啦 │ │ ││ │ │ │A:我知道呀,我 │ │ ││ │ │ │本來說要去籌還你│ │ ││ │ │ │,我這邊也沒辦法│ │ ││ │ │ │B:不用不用你對 │ │ ││ │ │ │我交代就好了 │ │ ││ │ │ │A:他沒有給我交 │ │ ││ │ │ │代我就沒辦法對你│ │ ││ │ │ │交代,你懂我意思│ │ ││ │ │ │嗎 │ │ ││ │ │ │B:我是要了解情 │ │ ││ │ │ │形,因為你那個人│ │ ││ │ │ │我不認識 │ │ ││ │ │ │A:大概知道就是 │ │ ││ │ │ │這樣,他拿去「吃│ │ ││ │ │ │」拿去「玩」,現│ │ ││ │ │ │在要回我這個,回│ │ ││ │ │ │不出來,要不然把│ │ ││ │ │ │我原本給你的還我│ │ ││ │ │ │,可以這樣 │ │ ││ │ │ │B:就像你講的我 │ │ ││ │ │ │再出面角度就不一│ │ ││ │ │ │樣啦 │ │ ││ │ │ │A:變成社會事呀 │ │ ││ │ │ │,你不出來跟人家│ │ ││ │ │ │喬 │ │ ││ │ │ │B:不是你叫人, │ │ ││ │ │ │我只是單純「一個│ │ ││ │ │ │買」「一個賣」這│ │ ││ │ │ │樣而已 │ │ ││ │ │ │A:這我知道呀 │ │ ││ │ │ │B:一點點錢變成 │ │ ││ │ │ │社會事,我覺得就│ │ ││ │ │ │搞不完了 │ │ ││ │ │ │A:之前就有叫一 │ │ ││ │ │ │個出來跟我講了 │ │ ││ │ │ │B:叫人跟你講講 │ │ ││ │ │ │什麼 │ │ ││ │ │ │A:說不跟他嗆, │ │ ││ │ │ │那個人我也認識啦│ │ ││ │ │ │,就是我沒那個意│ │ ││ │ │ │思,他說時間到了│ │ ││ │ │ │,時間還沒到我就│ │ ││ │ │ │把他催,我說我從│ │ ││ │ │ │頭到尾沒有把你催│ │ ││ │ │ │,我打電話說你不│ │ ││ │ │ │是有朋友要找我叫│ │ ││ │ │ │「小卷」的,一個│ │ ││ │ │ │跑出來跟我說,我│ │ ││ │ │ │就覺得很奇怪 │ │ ││ │ │ │B:你先處理不管 │ │ ││ │ │ │有什麼消息跟我講│ │ ││ │ │ │一下 │ │ ││ │ │ │A:不然講完我直 │ │ ││ │ │ │接去找他老闆,看│ │ ││ │ │ │怎樣打給你 │ │ ││ │ │ │B:我是比較和氣 │ │ ││ │ │ │生財啦 │ │ ││ │ │ │A:我是怕他不認 │ │ ││ │ │ │,這樣沒他的皮條│ │ ││ │ │ │啦 │ │ ││ │ │ │B:不認就想辦法 │ │ ││ │ │ │「押」出來講呀 │ │ ││ │ │ │A:就只能明天去 │ │ ││ │ │ │找他看他怎麼跟我│ │ ││ │ │ │說,就直接去找他│ │ ││ │ │ │們老闆 │ │ ││ │ │ │B:你不要再給我 │ │ ││ │ │ │拖了,再給他拖會│ │ ││ │ │ │變習慣啦,你約制│ │ ││ │ │ │他,他越習慣 │ │ ││ │ │ │A:了解 │ │ ││ │ │ │B:你先處理好了 │ │ ││ │ │ │A:好 │ │ ││ │ │ │B:看怎樣打電 │ │ ││ │ │ │話跟我講一聲 │ │ ││ │ │ │A:好 │ │ ││ │ │ │ │ │ │├─┼─────┼─────┼────────┼────┤ ││3 │102.04.09 │A呂振瑋 │B:瑋呀 │卷一第23│ ││ │18.19.35 │0000000000│A:那個人跑去和 │頁 │ ││ │ │B鍾文平 │平工作過幾天還我│ │ ││ │ │0000000000│錢 │ │ ││ │ │ │B:有要還你錢跑 │ │ ││ │ │ │去和平工作 │ │ ││ │ │ │A:他住個幾天再 │ │ ││ │ │ │跟老闆借錢還我 │ │ ││ │ │ │B:他是做什麼 │ │ ││ │ │ │A:就和平臺電臺 │ │ ││ │ │ │泥的我怎麼知道,│ │ ││ │ │ │我剛剛講電話 │ │ ││ │ │ │B:你把他盯緊一 │ │ ││ │ │ │點就好了 │ │ ││ │ │ │A:我買的今天都 │ │ ││ │ │ │不接我就要去他家│ │ ││ │ │ │了,跟他家人拿 │ │ ││ │ │ │B:你跟他家人有 │ │ ││ │ │ │熟喔 │ │ ││ │ │ │A:我直接進去講 │ │ ││ │ │ │,拜託,我怎麼跟│ │ ││ │ │ │人家交代 │ │ ││ │ │ │B:你夾在中間比 │ │ ││ │ │ │較難做人 │ │ ││ │ │ │A:一定要這樣子 │ │ ││ │ │ │講沒辦法跟人家交│ │ ││ │ │ │代,本來我朋友催│ │ ││ │ │ │的人去找你們,就│ │ ││ │ │ │這樣,我本來要這│ │ ││ │ │ │樣說他,今天就沒│ │ ││ │ │ │這樣說,先給他一│ │ ││ │ │ │些時間先做幾天,│ │ ││ │ │ │跟他老闆借再還我│ │ ││ │ │ │B:有處理就好了 │ │ ││ │ │ │A:有處理直接去 │ │ ││ │ │ │找你 │ │ ││ │ │ │B:好 │ │ │├─┼─────┼─────┼────────┼────┤ ││4 │102.04.14 │A呂振瑋 │B:瑋呀那個人怎 │卷一第24│ ││ │17.49.06 │0000000000│麼樣 │頁 │ ││ │ │B鍾文平 │A:他剛傳簡訊給 │ │ ││ │ │0000000000│我,說他在想辦法│ │ ││ │ │ │呀,他也不接我電│ │ ││ │ │ │話 │ │ ││ │ │ │B:看你去他家講 │ │ ││ │ │ │看看 │ │ ││ │ │ │A:我去找過他不 │ │ ││ │ │ │在家 │ │ ││ │ │ │B:你被朋友拖到 │ │ ││ │ │ │壞掉 │ │ ││ │ │ │A:我知道我先湊 │ │ ││ │ │ │看看湊給你呀,也│ │ ││ │ │ │對你不好交代 │ │ ││ │ │ │B:瑋呀你常常在 │ │ ││ │ │ │精元那邊幹嗎 │ │ ││ │ │ │A:我已經很久沒 │ │ ││ │ │ │去了...【聊天】 │ │ │├─┼─────┼─────┼────────┼────┤ ││5 │102.04.17 │A呂振瑋 │B:瑋呀錢有沒有 │卷一第25│ ││ │18.21.48 │0000000000│去收呀 │頁 │ ││ │ │B鍾文平 │A:他說五號,他 │ │ ││ │ │0000000000│說他在工作 │ │ ││ │ │ │B:五號的話叫他 │ │ ││ │ │ │先借資呀,如果工│ │ ││ │ │ │作有幾天也有一兩│ │ ││ │ │ │萬塊吧 │ │ ││ │ │ │A:我打算跟他講 │ │ ││ │ │ │二十號 │ │ ││ │ │ │B:過二天就二十 │ │ ││ │ │ │號 │ │ │├─┼─────┼─────┼────────┼────┤ ││6 │102.04.17 │A呂振瑋 │A:你不是掛掉 │卷一第26│ ││ │18.22.43 │0000000000│B:我聽不到你聲 │頁 │ ││ │ │B鍾文平 │音呀一謳直嘔嘔叫│ │ ││ │ │0000000000│呀 │ │ ││ │ │ │A:可能沒有收訊 │ │ ││ │ │ │,我打算叫他二十│ │ ││ │ │ │號二十五號去借資│ │ ││ │ │ │呀 │ │ ││ │ │ │B:跟他加點壓力 │ │ ││ │ │ │叫他去借借就好了│ │ ││ │ │ │A:我說人家來也 │ │ ││ │ │ │沒有錢給你,因為│ │ ││ │ │ │我有去他家找他,│ │ ││ │ │ │他真的不在 │ │ ││ │ │ │B:確定有工作嗎 │ │ ││ │ │ │,不要借一借到時│ │ ││ │ │ │候又沒錢 │ │ ││ │ │ │A:怕就這樣子呀 │ │ ││ │ │ │,他說一定是五號│ │ ││ │ │ │啦,我說沒辦法啦│ │ ││ │ │ │,我說到二十你借│ │ ││ │ │ │資再借資,因為他│ │ ││ │ │ │說他跟他老闆講好│ │ ││ │ │ │了 │ │ ││ │ │ │B:我看你跑一趟 │ │ ││ │ │ │確定一下比較好啊│ │ ││ │ │ │A:我去他家已經 │ │ ││ │ │ │不見了 │ │ ││ │ │ │B:你去找他老闆 │ │ ││ │ │ │確定一下 │ │ ││ │ │ │A:我不知道他老 │ │ ││ │ │ │闆他沒帶我去過呀│ │ ││ │ │ │B:他在做什麼 │ │ ││ │ │ │A:他在台泥和平 │ │ ││ │ │ │那邊做 │ │ ││ │ │ │B:做什麼 │ │ ││ │ │ │A:他沒有跟我講 │ │ ││ │ │ │呀,我怕他有點再│ │ ││ │ │ │拖吧 │ │ ││ │ │ │B:朋友拖久就沒 │ │ ││ │ │ │意思啦 │ │ ││ │ │ │A:我知道所以我 │ │ ││ │ │ │說二十號呀,二十│ │ ││ │ │ │號叫他老闆借資呀│ │ ││ │ │ │B:二十號有空我 │ │ ││ │ │ │陪你過去問他看看│ │ ││ │ │ │好了 │ │ ││ │ │ │A:好 │ │ │├─┼─────┼─────┼────────┼────┤ ││7 │102.04.21 │A呂振瑋 │B:瑋呀今天二十 │卷一第27│ ││ │16.57.46 │0000000000│一號呢 │頁 │ ││ │ │B鍾文平 │A:他說下個月五 │ │ ││ │ │0000000000│號 │ │ ││ │ │ │B:他這樣一直改 │ │ ││ │ │ │好嗎 │ │ ││ │ │ │A:我去他家都找 │ │ ││ │ │ │不到人,如果我們│ │ ││ │ │ │去,他弟弟,我問│ │ ││ │ │ │他朋友,他弟應該│ │ ││ │ │ │不理就是幫我們處│ │ ││ │ │ │理這樣,我聽到的│ │ ││ │ │ │是這樣 │ │ ││ │ │ │B:什麼不理 │ │ ││ │ │ │A:他自己不會理 │ │ ││ │ │ │,因為他哥不在嗎│ │ ││ │ │ │,他們家人不會理│ │ ││ │ │ │我們 │ │ ││ │ │ │B:那看他在哪裡 │ │ ││ │ │ │我們跑一趟找他拿│ │ ││ │ │ │就好了 │ │ ││ │ │ │A:他現在連電話 │ │ ││ │ │ │都不接 │ │ ││ │ │ │B:他不接你怎麼 │ │ ││ │ │ │知道五號 │ │ ││ │ │ │A:我叫我朋友去 │ │ ││ │ │ │問,他就回我簡訊│ │ ││ │ │ │B:這樣整個一個 │ │ ││ │ │ │多月去 │ │ ││ │ │ │A:對呀,如果他 │ │ ││ │ │ │五號沒有了,就換│ │ ││ │ │ │我處理他了,我是│ │ ││ │ │ │有放風聲出去啦 │ │ ││ │ │ │B:一萬多塊要搞 │ │ ││ │ │ │成這樣子 │ │ ││ │ │ │A:可能當初太信 │ │ ││ │ │ │任他了 │ │ ││ │ │ │B:你確定他有在 │ │ ││ │ │ │工作嗎 │ │ ││ │ │ │A:我是不確定, │ │ ││ │ │ │是他講的沒看到 │ │ ││ │ │ │B:不能去確定一 │ │ ││ │ │ │下 │ │ ││ │ │ │A:確定,那今天 │ │ ││ │ │ │我就跑一下,我問│ │ ││ │ │ │他弟弟比較快 │ │ ││ │ │ │B:確定一下,順 │ │ ││ │ │ │便他弟弟轉告一下│ │ ││ │ │ │啦,或用他弟手機│ │ ││ │ │ │跟他講呀 │ │ ││ │ │ │A:了解,他們應 │ │ ││ │ │ │該是住在家裡呀 │ │ ││ │ │ │B:他就是在躲嗎 │ │ ││ │ │ │A:對阿 │ │ ││ │ │ │B:一萬多塊就這 │ │ ││ │ │ │樣躲東躲西的 │ │ ││ │ │ │A:了解,我今天 │ │ ││ │ │ │晚上再跑一次呀 │ │ ││ │ │ │B:你跟他弟講用 │ │ ││ │ │ │他弟電話打過去直│ │ ││ │ │ │接當面講 │ │ ││ │ │ │A:好呀 │ │ │├─┼─────┼─────┼────────┼────┤ ││8 │102.04.24 │A呂振瑋 │B:瑋呀 │卷一第28│ ││ │20.25.43 │0000000000│A:他說禮拜三會 │頁 │ ││ │ │B鍾文平 │跟我處理 │ │ ││ │ │0000000000│B:今天禮拜三呢 │ │ ││ │ │ │A:對呀,他說一 │ │ ││ │ │ │個禮拜就能處理 │ │ ││ │ │ │B:你確定嗎 │ │ ││ │ │ │A:他是這樣跟我 │ │ ││ │ │ │講,我說沒有的話│ │ ││ │ │ │,我把電話跟你家│ │ ││ │ │ │就帶人直接過去你│ │ ││ │ │ │家找你,我已經講│ │ ││ │ │ │很明了,跟他弟講│ │ ││ │ │ │他今天回我說下禮│ │ ││ │ │ │拜,他一定給我 │ │ ││ │ │ │B:禮拜三直接找 │ │ ││ │ │ │人啦 │ │ ││ │ │ │A:好 │ │ ││ │ │ │B:這樣比較乾脆 │ │ ││ │ │ │啦 │ │ ││ │ │ │A:好 │ │ │└─┴─────┴─────┴────────┴────┴────┘附表二┌─┬─────┬─────┬────────┬────┬────┐│編│通話時間 │姓名與電話│通話內容 │頁數 │備註 ││號│ │ │ │ │ │├─┼─────┼─────┼────────┼────┼────┤│1 │102.04.16 │A呂振瑋 │簡訊 │卷四第13│事實欄││ │13.14.47 │0000000000│B:他們最多也只 │頁 │被告呂振││ │ │B吳○靜 │能夠拿五百的!看│ │瑋、「阿││ │ │0000000000│你要不要破例一次│ │賢」共同││ │ │ │:)) │ │販賣愷他│├─┼─────┼─────┼────────┼────┤命與吳○││2 │102.04.16 │A呂振瑋 │簡訊 │卷四第13│靜之通話││ │13.31.45 │0000000000│A:八百 │頁 │內容。 ││ │ │B吳○靜 │ │ │ ││ │ │0000000000│ │ │ │├─┼─────┼─────┼────────┼────┤ ││3 │102.04.16 │A呂振瑋 │簡訊 │卷四第13│ ││ │13.32.21 │0000000000│B:那是多少量? │頁 │ ││ │ │B吳○靜 │ │ │ ││ │ │0000000000│ │ │ │├─┼─────┼─────┼────────┼────┤ ││4 │102.04.16 │A呂振瑋 │簡訊 │卷四第13│ ││ │13.33.27 │0000000000│A:1 │頁 │ ││ │ │B吳○靜 │ │ │ ││ │ │0000000000│ │ │ │├─┼─────┼─────┼────────┼────┤ ││5 │102.04.16 │A呂振瑋 │A:電話不要講這 │卷四第13│ ││ │13.38.21 │0000000000│些,直接來不要簡│頁 │ ││ │ │B吳○靜 │訊 │ │ ││ │ │0000000000│B:他們住宿呢, │ │ ││ │ │ │他們在「學校」不│ │ ││ │ │ │能出來 │ │ ││ │ │ │A:我會去呀 │ │ ││ │ │ │B:好 │ │ ││ │ │ │A:他OK我就過去 │ │ ││ │ │ │B:好 │ │ ││ │ │ │A:重點是這樣子 │ │ ││ │ │ │我不會送 │ │ ││ │ │ │B:我晚上再回電 │ │ ││ │ │ │話給你 │ │ ││ │ │ │A:好 │ │ │├─┼─────┼─────┼────────┼────┤ ││6 │102.04.16 │A呂振瑋 │A:你自己來拿我 │卷四第13│ ││ │14.42.26 │0000000000│不要接觸 │頁 │ ││ │ │B吳○靜 │B:你抄他電話你 │ │ ││ │ │0000000000│打給他 │ │ ││ │ │ │A:你自己來拿我 │ │ ││ │ │ │不要接觸 │ │ │├─┼─────┼─────┼────────┼────┤ ││7 │102.04.16 │A呂振瑋 │A:要等多久 │卷四第14│ ││ │17.47.13 │0000000000│B:晚一點吧,六 │頁 │ ││ │ │B吳○靜 │七點那邊 │ │ ││ │ │0000000000│A:六七點那邊 │ │ ││ │ │ │B:他們在宿舍那 │ │ ││ │ │ │邊集合 │ │ ││ │ │ │A:然後呢 │ │ ││ │ │ │B:集合完畢才能 │ │ ││ │ │ │出來 │ │ ││ │ │ │A:我怕等下在忙 │ │ ││ │ │ │怕你們等 │ │ ││ │ │ │B:好啦 │ │ │├─┼─────┼─────┼────────┼────┤ ││8 │102.04.16 │A呂振瑋 │B:你在哪裡 │卷四第14│ ││ │17.55.59 │0000000000│A:家裡 │頁 │ ││ │ │B吳○靜 │B:我先去「中華 │ │ ││ │ │0000000000│」拿錢,然後去 │ │ ││ │ │ │榮安公園找你,我│ │ ││ │ │ │再打給你 │ │ ││ │ │ │A:你要離開中華 │ │ ││ │ │ │工商你再打給我 │ │ ││ │ │ │B:我離開中華工 │ │ ││ │ │ │商我再打給你 │ │ ││ │ │ │A:好啦 │ │ │├─┼─────┼─────┼────────┼────┤ ││9 │102.04.16 │A呂振瑋 │B:你在幹嗎 │卷四第14│ ││ │19.17.21 │0000000000│A:在家裡等他, │頁 │ ││ │ │B吳○靜 │在Line │ │ ││ │ │0000000000│B:你出來陪我們 │ │ ││ │ │ │聊天 │ │ ││ │ │ │A:好啦 │ │ │├─┼─────┼─────┼────────┼────┤ ││10│102.04.16 │A呂振瑋 │A:人來過來 │卷四第14│ ││ │20.02.11 │0000000000│B:好 │頁 │ ││ │ │B吳○靜 │A:很久嗎 │ │ ││ │ │0000000000│B:我們現在過來 │ │ ││ │ │ │嗎 │ │ ││ │ │ │A:你們現在在哪 │ │ ││ │ │ │裡 │ │ ││ │ │ │B:我們在水源地 │ │ ││ │ │ │A:那麼遠 │ │ ││ │ │ │B:國福啦 │ │ ││ │ │ │A:快點 │ │ │└─┴─────┴─────┴────────┴────┴────┘

裁判日期: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