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陳國忠兼特別代理人 林春雀被 告 黃松彪
日福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 設桃園市○○○街○○○巷○弄○號1樓法定代理人 鍾振清 住桃園市○○○街○○○巷○弄○號1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35號頂替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黃松彪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季緯法 官 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