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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原訴字第 1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榮華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99、300、301、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榮華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附表三所示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許榮華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分別屬於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禁藥,任何人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或持有,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柳萬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陳國興、周義能、柳萬安、張家勇、黃易群及鄭財源施用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之不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鄭啟良所有之不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其聯絡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九所示交易時間、交易地點及交易方式,分別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九所示數量、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九所示交易對象各一次。另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家勇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家勇。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 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許榮華及其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國興、周義能、柳萬安、張家勇、黃易群分別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鄭財源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如附表四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95、116號通訊監察書、附件、電話附表及本院103年度聲監續字第29、36、37號通訊監察書、附件、電話附表在卷可佐,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份量再行出售,而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能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如被告自始否認到底,既無法追得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且按一般民眾均知政府一向對毒品之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著有84 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與證人陳國興、周義能、柳萬安、張家勇、黃易群、鄭財源並非至親,亦無深交,肯甘冒風險,為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證人柳萬安、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之證人陳國興、周義能、柳萬安、張家勇、黃易群、鄭財源等犯行,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抽取部分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投機貪圖小利或圖得上手、購毒之人所提供之毒品,豈有甘冒重典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之理,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中業已坦認犯行,並供稱:我幫助鄭啟良販賣毒品,他會給我一些毒品施用及一些零用錢等語,且參酌證人陳國興、周義能、柳萬安、張家勇、黃易群、鄭財源於警詢、偵查中關於與被告交易過程之證述,被告就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應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業於 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第83條,並自同年月4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將併科罰金額度從修正前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認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販賣、持有及轉讓。又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係於民國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3 日起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93年4月21 日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 項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後,以93年4月21日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又以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毒品未必均係經公告列管之禁藥,禁藥亦非必均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兩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是除有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一定數量(按行政院於93年1月7日公布「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其第2條第2款規定轉讓、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嗣為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條文於98年5月20 日修正,乃於98年11月20日更名為「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其第2條第2款仍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93年4月21日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93年4月21日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為後法,且為重法,兩者有法條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非字第397號、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98年度台上字第349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 號結論意旨足資參照。經查,被告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張家勇之犯行,依被告所述及證人張家勇之證述,被告僅轉讓0.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張家勇施用。此外,本案卷內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實際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張家勇施用之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而有加重事由存在,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自應認被告所轉讓之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未達該加重處刑標準,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者相較,藥事法為後法且為重罪,依法條競合關係,應適用較重之後法,論以93年4月21日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二罪;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十九罪;就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共三罪;就附表三編號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於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四犯行前之持有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低度行為,應為販賣、轉讓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三部分,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其中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含延長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經查,關於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四部分所示之罪,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有偵查筆錄、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再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實務上,於比較新舊法律之適用時,亦本此原則。是倘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

1 項規定論處罪刑,則行為人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查有關被告所犯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三部分,因法規競合均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已如前述,是依上開說明,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復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雖於偵查中及本院供述時均曾供出上手為鄭啟良,惟員警於被告供出上手前,即以鄭啟良為聲請通訊監察之對象,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標的進行通訊監察,此有本院103年度聲監字第95 號通訊監察書、附件、電話附表在卷可參,是鄭啟良非因被告供出後始查獲鄭啟良有販賣毒品之事實,自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末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被告就附表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其販賣對象單一、次數僅兩次,且每次販賣數量不高、手法相同,足見因思慮未周及偏差之價值觀致罹法網,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其惡性與犯罪情節核與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者有重大差異,被告縱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尚須處以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5 年以上,依社會一般觀念仍有情輕法重之嫌,是被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附表一部分均予以減輕其刑。至於附表二部分既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本院審酌已無情輕法重之情事,爰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再予減輕其刑。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違反部屬職責罪,素行尚堪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竟以販賣毒品以圖不法所得及轉讓毒品與朋友,其行為足以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生理及心理毒害,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偵查機關進行調查,足見其犯後態度良好,並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目前經濟狀況不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之附表一及附表二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三部分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 條第1項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是就附表一及附表二部分;附表三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十)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係屬被告所有,用以供販賣毒品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並追徵其價額。另外,被告雖曾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搭配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作為附表二編號十七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用,然該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搭配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為鄭啟良所有,業據證人黃易群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及附表二編號十六之通聯譯文在卷可參,堪認為真,自不依上開規定為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合計2萬5,100元,係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上開行動電話雖亦為被告於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惟該行動電話既於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爰不再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於被告轉讓禁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 條第1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 項前段、第59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佳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交 易│交易地點│交 易│ 交 易 方 式 │交易毒品│ 宣 告 刑 ││號│時 間│ │對 象│ │ │ │├─┼───┼────┼───┼─────────┼────┼────────────────┤│一│103年9│花蓮縣吉│柳萬安│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月3日 │安鄉美爽│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一級│徒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凌晨3 │爽汽車旅│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海洛│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時16分│館附近 │ │號與柳萬安使用之行│因1包。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67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1,000元之價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品販賣與柳萬安。 │ │。 │├─┼───┼────┼───┼─────────┼────┼────────────────┤│二│103年9│花蓮縣花│柳萬安│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月28日│蓮市美崙│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一級│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下午1 │溪提防附│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海洛│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時15分│近 │ │號與柳萬安使用之行│因1包。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67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500元之價格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將其所有右列毒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販賣與柳萬安。 │ │。 │└─┴───┴────┴───┴─────────┴────┴────────────────┘附表二┌─┬───┬────┬───┬─────────┬────┬────────────────┐│編│交 易│交易地點│交 易│ 交 易 方 式 │交易毒品│ 宣 告 刑 ││號│時 間│ │對 象│ │ │ │├─┼───┼────┼───┼─────────┼────┼────────────────┤│一│103年1│花蓮縣花│陳國興│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0月26 │蓮市大郵│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二級│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日晚上│局旁超商│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甲基│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8時31 │前 │ │號與陳國興使用之行│安非他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分後某│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時許 │ │ │28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1,000元之價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品販賣與陳國興。 │ │。 │├─┼───┼────┼───┼─────────┼────┼────────────────┤│二│103年1│花蓮縣花│陳國興│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0月28 │蓮市中華│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二級│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日晚上│路平交道│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甲基│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7時45 │旁附近 │ │號與陳國興使用之行│安非他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分後某│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時許 │ │ │28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1,000元之價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品販賣與陳國興。 │ │。 │├─┼───┼────┼───┼─────────┼────┼────────────────┤│三│103年1│花蓮縣吉│陳國興│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0月31 │安鄉南華│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二級│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日上午│村大陸麵│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甲基│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11時40│店旁 │ │號與陳國興使用之行│安非他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分後某│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時許 │ │ │28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500元之價格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將其所有右列毒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販賣與陳國興。 │ │。 │├─┼───┼────┼───┼─────────┼────┼────────────────┤│四│103年9│花蓮縣花│周義能│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1 │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月8日 │蓮市中和│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公克之第│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晚上6 │街102號 │ │電話門號0000000000│二級毒品│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時25分│前 │ │號與周義能使用之行│甲基安非│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他命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45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2,000元之價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品販賣與周義能。 │ │。 │├─┼───┼────┼───┼─────────┼────┼────────────────┤│五│103年9│花蓮縣花│周義能│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1 │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月11日│蓮市中和│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公克之第│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下午3 │街102號 │ │電話門號0000000000│二級毒品│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時34分│前 │ │號與周義能使用之行│甲基安非│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他命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45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2,000元之價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品販賣與周義能。 │ │。 │├─┼───┼────┼───┼─────────┼────┼────────────────┤│六│103年9│花蓮縣花│周義能│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1 │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月26日│蓮市和平│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公克之第│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晚上9 │路跳蚤市│ │電話門號0000000000│二級毒品│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時33分│場 │ │號與周義能使用之行│甲基安非│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他命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45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2,000元之價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品販賣與周義能。 │ │。 │├─┼───┼────┼───┼─────────┼────┼────────────────┤│七│103年1│花蓮縣花│周義能│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1 │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0月2日│蓮市中和│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公克之第│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下午5 │街102號 │ │電話門號0000000000│二級毒品│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時42分│前 │ │號與周義能使用之行│甲基安非│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他命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45號及市內電話0383│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51256聯絡,許榮華 │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於左列交易時間、交│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易地點以2,000元之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價格,將其所有右列│ │。 ││ │ │ │ │毒品販賣與周義能。│ │ │├─┼───┼────┼───┼─────────┼────┼────────────────┤│八│103年1│花蓮縣花│周義能│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1 │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0月4日│蓮市中和│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公克之第│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晚上11│街102號 │ │電話門號0000000000│二級毒品│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時30分│前 │ │號與周義能使用之行│甲基安非│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他命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45號及市內電話0383│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51256聯絡,許榮華 │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於左列交易時間、交│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易地點以2,000元之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價格,將其所有右列│ │。 ││ │ │ │ │毒品販賣與周義能。│ │ │├─┼───┼────┼───┼─────────┼────┼────────────────┤│九│103年1│花蓮縣花│周義能│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1 │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0月9日│蓮市中和│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公克之第│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晚上9 │街102號 │ │電話門號0000000000│二級毒品│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時31分│前 │ │號與周義能使用之行│甲基安非│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他命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45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2,000元之價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品販賣與周義能。 │ │。 │├─┼───┼────┼───┼─────────┼────┼────────────────┤│十│103年1│花蓮縣吉│柳萬安│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0月3日│安鄉永興│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二級│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中午12│村全民住│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甲基│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 │時12分│宅附近 │ │號與柳萬安使用之行│安非他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67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300元之價格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將其所有右列毒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販賣與柳萬安。 │ │。 │├─┼───┼────┼───┼─────────┼────┼────────────────┤│十│103年1│花蓮縣花│柳萬安│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一│0月17 │蓮市中正│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二級│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日晚上│路183巷5│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甲基│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10時41│樓501室 │ │號與柳萬安使用之行│安非他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分後某│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時許 │ │ │67、0000000000號聯│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絡,許榮華於左列交│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易時間、交易地點以│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500元之價格,將其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所有右列毒品販賣與│ │。 ││ │ │ │ │柳萬安。 │ │ │├─┼───┼────┼───┼─────────┼────┼────────────────┤│十│103年1│花蓮縣花│柳萬安│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二│0月22 │蓮市中正│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二級│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日凌晨│路183巷5│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甲基│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 │3時15 │樓501室 │ │號與柳萬安使用之行│安非他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分後某│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時許 │ │ │11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300元之價格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將其所有右列毒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販賣與柳萬安。 │ │。 │├─┼───┼────┼───┼─────────┼────┼────────────────┤│十│103年9│花蓮縣壽│張家勇│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三│月27日│豐鄉信義│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二級│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晚上10│街34巷16│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甲基│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時後某│號 │ │號與張家勇使用之行│安非他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時許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 │ │ │83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1,000元之價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品販賣與張家勇。 │ │。 │├─┼───┼────┼───┼─────────┼────┼────────────────┤│十│103年 │花蓮縣吉│張家勇│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1 │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四│10月13│安鄉南華│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公克之第│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日晚上│村木瓜溪│ │電話門號0000000000│二級毒品│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6時22 │橋附近土│ │號與張家勇使用之行│甲基安非│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分後某│地公廟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他命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時許 │ │ │83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1,000元之價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品販賣與張家勇。 │ │。 │├─┼───┼────┼───┼─────────┼────┼────────────────┤│十│103年9│花蓮縣吉│黃易群│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1 │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五│月3日 │安鄉王母│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公克之第│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凌晨3 │娘娘廟附│ │電話門號0000000000│二級毒品│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時8分 │近 │ │號與黃易群使用之行│甲基安非│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他命1包 │償之。未扣案搭配門號○九八四三四││ │許 │ │ │45號聯絡,許榮華於│ │三二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 │ │ │ │地點以1,500元之價 │ │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品販賣與黃易群。 │ │價額。 │├─┼───┼────┼───┼─────────┼────┼────────────────┤│十│103年9│花蓮縣吉│黃易群│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1 │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六│月5日 │安鄉王母│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公克之第│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晚上8 │娘娘廟附│ │電話門號0000000000│二級毒品│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時51分│近 │ │號與黃易群使用之行│甲基安非│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他命1包 │償之。未扣案搭配門號○九八四三四││ │許 │ │ │45號聯絡,許榮華於│ │三二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 │ │ │ │地點以1,500元之價 │ │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品販賣與黃易群。 │ │價額。 │├─┼───┼────┼───┼─────────┼────┼────────────────┤│十│103年9│花蓮縣吉│黃易群│許榮華以鄭啟良所有│數量約1 │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七│月13日│安鄉慈惠│ │之不詳廠牌手機搭配│公克之第│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下午1 │二街122 │ │行動電話門號098681│二級毒品│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時後某│號 │ │8870號與黃易群使用│甲基安非│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時許 │ │ │之行動電話門號0917│他命1包 │償之。 ││ │ │ │ │079845號聯絡,許榮│ │ ││ │ │ │ │華於左列交易時間、│ │ ││ │ │ │ │交易地點以1,500元 │ │ ││ │ │ │ │之價格,將其所有右│ │ ││ │ │ │ │列毒品販賣與黃易群│ │ ││ │ │ │ │。 │ │ │├─┼───┼────┼───┼─────────┼────┼────────────────┤│十│103年9│花蓮縣花│鄭財源│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八│月28日│蓮市尚志│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二級│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晚上9 │橋附近 │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甲基│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時47分│ │ │號與鄭財源使用之行│安非他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70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1,000元之價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格,將其所有右列毒│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品販賣與鄭財源。 │ │。 │├─┼───┼────┼───┼─────────┼────┼────────────────┤│十│103年1│花蓮縣花│鄭財源│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不詳│許榮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九│0月6日│蓮市中華│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之第二級│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晚上10│國小側門│ │電話門號0000000000│毒品甲基│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時21分│ │ │號與鄭財源使用之行│安非他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後某時│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1包。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 │許 │ │ │70號聯絡,許榮華於│ │七九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左列交易時間、交易│ │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九八四三││ │ │ │ │地點以500元之價格 │ │四三二七九號SIM卡壹張)沒收,如 ││ │ │ │ │,將其所有右列毒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販賣與鄭財源。 │ │。 │└─┴───┴────┴───┴─────────┴────┴────────────────┘附表三┌─┬───┬────┬───┬─────────┬────┬────────────────┐│編│轉 讓│轉讓地點│轉 讓│ 轉 讓 方 式 │轉讓毒品│ 宣 告 刑 ││號│時 間│ │對 象│ │ │ │├─┼───┼────┼───┼─────────┼────┼────────────────┤│一│103年1│花蓮縣吉│張家勇│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0.│許榮華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 │0月14 │安鄉南埔│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1公克之 │月。 ││ │日下午│加油站 │ │電話門號0000000000│第二級毒│ ││ │1時22 │ │ │號與張家勇使用之行│品甲基安│ ││ │分後某│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非他命1 │ ││ │時許 │ │ │83號聯絡,許榮華於│包。 │ ││ │ │ │ │左列轉讓時間、轉讓│ │ ││ │ │ │ │地點,無償將其所有│ │ ││ │ │ │ │右列毒品轉讓與張家│ │ ││ │ │ │ │勇。 │ │ │├─┼───┼────┼───┼─────────┼────┼────────────────┤│二│103年1│花蓮縣壽│張家勇│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0.│許榮華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 │0月24 │豐鄉信義│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1公克之 │月。 ││ │日上午│街34巷16│ │電話門號0000000000│第二級毒│ ││ │6時39 │號 │ │號與張家勇使用之行│品甲基安│ ││ │分後某│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非他命1 │ ││ │時許 │ │ │83號聯絡,許榮華於│包。 │ ││ │ │ │ │左列轉讓時間、轉讓│ │ ││ │ │ │ │地點,無償將其所有│ │ ││ │ │ │ │右列毒品轉讓與張家│ │ ││ │ │ │ │勇。 │ │ │├─┼───┼────┼───┼─────────┼────┼────────────────┤│三│103年1│花蓮縣壽│張家勇│許榮華以其所有之不│數量約0.│許榮華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 │0月31 │豐鄉信義│ │詳廠牌手機搭配行動│1公克之 │月。 ││ │日晚上│街34巷16│ │電話門號0000000000│第二級毒│ ││ │8時53 │號 │ │號與張家勇使用之行│品甲基安│ ││ │分後某│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非他命1 │ ││ │時許 │ │ │83號聯絡,許榮華於│包。 │ ││ │ │ │ │左列轉讓時間、轉讓│ │ ││ │ │ │ │地點,無償將其所有│ │ ││ │ │ │ │右列毒品轉讓與張家│ │ ││ │ │ │ │勇。 │ │ │├─┼───┼────┼───┼─────────┼────┼────────────────┤│四│103年 │花蓮縣壽│張家勇│許榮華於左列轉讓時│約一次施│許榮華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 │11月11│豐鄉信義│ │間、轉讓地點,無償│用數量之│徒刑陸月。 ││ │日晚上│街34巷16│ │將其所有右列毒品轉│第一級毒│ ││ │6時許 │號 │ │讓與張家勇。 │品海洛因│ ││ │ │ │ │ │1包。 │ │└─┴───┴────┴───┴─────────┴────┴────────────────┘附表四附表一編號一┌─┬─────┬──────┬─────────────────────────┬────────┐│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9/3 │0000000000 │你是要我翻臉。那一千我可以不要。但一定會有好戲看。│(簡訊) ││ │上午 │阿華 │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02:40:29 │許榮華 │ │村中山路3段78 號││ │ │ ↑ │ │4樓 ││ │ │0000000000 │ │ ││ │ │柳萬安 │ │ │├─┼─────┼──────┼─────────────────────────┼────────┤│2 │2014/9/3 │(A) │A:喂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上午 │0000000000 │B:你剛不是有打過來 │村中山路3段78號4││ │03:07:34 │阿華 │A:嘿我等一下過去你那,我會打,你先睡一下啦,你上班之│樓 ││ │ │許榮華 │前我會給你那個啦 │ ││ │ │ ↑ │B:我現在沒辦法睡阿,你聽沒 │ ││ │ │(B) │A:我現在在等車啦 │ ││ │ │0000000000 │B:喔,還是我騎車過去 │ ││ │ │柳萬安 │A:現在晚上危險啦 │ ││ │ │ │B:不會啦,我空手沒有關係,不會啦,到哪? │ ││ │ │ │A:到哪喔,黃昏市場再過來一點30米路路口啦 │ ││ │ │ │B:好好 │ │├─┼─────┼──────┼─────────────────────────┼────────┤│3 │2014/9/3 │(A) │B:到了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上午 │0000000000 │A:你到了喔 │村中山路3段78號4││ │03:15:40 │阿華 │B:嘿阿 │樓 ││ │ │許榮華 │ │ ││ │ │ ↑ │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柳萬安 │ │ │├─┼─────┼──────┼─────────────────────────┼────────┤│4 │2014/9/3 │(A) │B:到了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上午 │0000000000 │A:你在哪邊 │村中山路3段78號4││ │03:16:07 │阿華 │B:你要再哪一個位置 │樓 ││ │ │許榮華 │A:你來美爽爽這邊啦 │ ││ │ │ ↓ │B:美爽爽喔好ㄚ │ ││ │ │(B) │A:我直走就到了 │ ││ │ │0000000000 │B:我紅綠燈過去就到了 │ ││ │ │柳萬安 │ │ │├─┼─────┼──────┼─────────────────────────┼────────┤│5 │2014/9/3 │(A) │A:喂 │花蓮縣吉安鄉廣賢││ │上午 │0000000000 │B:6點多你還有在那邊嗎 │段0000-0000地號 ││ │03:41:51 │阿華 │A:6點多我已經離開了 │ ││ │ │許榮華 │B:不然6點多你會在哪裡 │ ││ │ │ ↑ │A:我在哪沒辦法跟你約阿 │ ││ │ │(B) │B:不是啦,我是說6點多我上班之前會再要一次一樣的 │ ││ │ │0000000000 │A:你要一樣的嗎 │ ││ │ │柳萬安 │B:還可以啦,只是比較那個,比較少一點啦 │ ││ │ │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我先忙啦 │ ││ │ │ │B:好 │ │└─┴─────┴──────┴─────────────────────────┴────────┘

附表一編號二┌─┬─────┬──────┬─────────────────────────┬────────┐│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9/28 │(A) │B:喂你在哪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 │下午 │0000000000 │A:怎樣 │街1之16號7樓頂 ││ │01:03:48 │阿華 │B:蛤你在哪 │ ││ │ │許榮華 │A:我在家 │ ││ │ │ ↑ │B:那我過去 │ ││ │ │(B) │A:要還錢ㄛ │ ││ │ │0000000000 │B:嘿阿還有那個 │ ││ │ │柳萬安 │A:好88 │ │├─┼─────┼──────┼─────────────────────────┼────────┤│2 │2014/9/28 │(A) │B:到了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 │下午 │0000000000 │A:喂 │街1之16號7樓頂 ││ │01:14:19 │阿華 │B:到你的車 │ ││ │ │許榮華 │A:等我一下嘿 │ ││ │ │ ↑ │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柳萬安 │ │ │├─┼─────┼──────┼─────────────────────────┼────────┤│3 │2014/9/28 │(A) │A:我穿衣服一下啦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 │下午 │0000000000 │B:我是跟你說你那個也是要帶出來啦 │街1之16號7樓頂 ││ │01:15:22 │阿華 │A:什麼啦 │ ││ │ │許榮華 │B:我是說你也是要帶出來啦 │ ││ │ │ ↑ │A:喔你講3小哩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柳萬安 │ │ │├─┼─────┼──────┼─────────────────────────┼────────┤│4 │2014/9/28 │(A) │A:喂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 │下午 │0000000000 │B:怎麼越來越那個...越來越離譜 │街1之16號7樓頂 ││ │02:38:35 │阿華 │A:你現在是怎樣,那好ㄚ不要那個阿 │ ││ │ │許榮華 │B:不是啦我是跟你講那個阿 │ ││ │ │ ↑ │A:你現在在說什麼啦 │ ││ │ │(B) │B:嘿阿怎麼差 │ ││ │ │0000000000 │A:你要說什麼你快說阿 │ ││ │ │柳萬安 │B:本來是可以3現在變2 │ ││ │ │ │A:你說什麼啦 │ ││ │ │ │B:本來是可以4次阿3次阿現在變2次阿 │ ││ │ │ │A:哪你自己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 │ ││ │ │ │B:我的顏色跟之前一樣阿 │ ││ │ │ │A:不是一樣,你.... │ ││ │ │ │B:沒有比較大比較小都一樣真的我沒有騙你 │ ││ │ │ │A:你要這樣講我就不要了啦 │ ││ │ │ │B:沒啦我是說跟你講一下而已我也是要接受 │ ││ │ │ │A:我就跟你說都一樣 │ ││ │ │ │B:阿沒阿我真的 │ ││ │ │ │A:從頭到尾都一樣這樣 │ ││ │ │ │B:那怎麼會差那麼多 │ ││ │ │ │A:要問你自己阿 │ ││ │ │ │B:我那支也沒有變阿黑阿,我只是跟你說一下而已,大家歡│ ││ │ │ │喜ㄟ,阿晚一點看有湊有沒,不然那個前要到明天 │ ││ │ │ │A:你明天是要給我ㄚ │ ││ │ │ │B:對啦我是想說3變2次OK │ ││ │ │ │A:好 │ ││ │ │ │B:嘿阿我一樣的啦 │ │└─┴─────┴──────┴─────────────────────────┴────────┘附表二編號一┌─┬─────┬──────┬─────────────────────────┬────────┐│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26│(A) │B:喂你有在外面嗎 │花蓮縣花蓮市花崗││ │下午 │0000000000 │A:嘿怎樣 │街56號6樓頂 ││ │08:31:43 │阿華-許榮華 │B:我在大郵局這 │ ││ │ │ ↑ │A:你在大郵局喔 │ ││ │ │(B) │B:嘿嘿中山路這 │ ││ │ │0000000000 │A:好好我馬上到 │ ││ │ │陳國興 │ │ │└─┴─────┴──────┴─────────────────────────┴────────┘附表二編號二┌─┬─────┬──────┬─────────────────────────┬────────┐│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28│(A) │B:你人在哪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 │下午 │0000000000 │A:我在家裡 │街1之16號7樓頂 ││ │04:58:53 │阿華-許榮華 │B:這樣喔我現在過去中華路,等一下我到了打給你 │ ││ │ │ ↑ │A:中華路喔好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陳國興 │ │ ││ │ │ │ │ │├─┼─────┼──────┼─────────────────────────┼────────┤│2 │2014/10/28│(A) │B:我剛在洗澡我現在在中華路這 │花蓮縣花蓮市中華││ │下午 │0000000000 │A:哪裡 │路368號4樓頂 ││ │07:15:28 │阿華-許榮華 │B:鐵路邊這 │ ││ │ │ ↑ │A:靠近哪 │ ││ │ │(B) │B:這裡不是有一個黃金買賣 │ ││ │ │0000000000 │A:嘿 │ ││ │ │陳國興 │B:你到了打給我我馬上到 │ ││ │ │ │A:要過10分鐘喔 │ │├─┼─────┼──────┼─────────────────────────┼────────┤│3 │2014/10/28│(A) │A:嘿到了 │花蓮縣花蓮市中華││ │下午 │0000000000 │B:好我馬上過去 │路368號4樓頂 ││ │07:45:48 │阿華-許榮華 │ │ ││ │ │ ↓ │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陳國興 │ │ ││ │ │ │ │ │└─┴─────┴──────┴─────────────────────────┴────────┘附表二編號三┌─┬─────┬──────┬─────────────────────────┬────────┐│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31│(A) │B:喂 │花蓮縣壽豐鄉壽興││ │上午 │0000000000 │A:你講你講 │街21號4樓 ││ │11:25:45 │許榮華 │B:我拿1半好不好,喂 │ ││ │ │ ↑ │A:嘿 │ ││ │ │(B) │B:你在哪 │ ││ │ │0000000000 │A:我在豐田現在要回去了 │ ││ │ │陳國興 │B:那我去哪裡路上等你 │ ││ │ │ │A:路上等我 │ ││ │ │ │B:沒有啦就半張而已啦 │ ││ │ │ │A:喔喔喔好 │ ││ │ │ │B:阿這樣我去那個南華地下道 │ ││ │ │ │A:南華地下道在哪阿 │ ││ │ │ │B:就是你要回來的時候木瓜溪橋過來這阿 │ ││ │ │ │A:喔喔喔木瓜溪橋過一條要去鯉魚潭那邊那個嗎 │ ││ │ │ │B:嘿嘿嘿 │ ││ │ │ │A:好OK │ │├─┼─────┼──────┼─────────────────────────┼────────┤│2 │2014/10/31│(A) │A:喂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上午 │0000000000 │B:嘿 │段5562之3地號 ││ │11:40:29 │阿華 │A:阿你在哪 │ ││ │ │許榮華 │B:我到了ㄚ我在土地公廟了 │ ││ │ │ ↓ │A:我在干城這勒 │ ││ │ │(B) │B:嘿阿嘿阿 │ ││ │ │0000000000 │A:那邊哪有什麼土地公廟 │ ││ │ │陳國興 │B:木瓜溪橋下來這要到碰康 │ ││ │ │ │A:喔我已經到干城了 │ ││ │ │ │B:不然我回頭好了 │ ││ │ │ │A:嘿阿你要騎到鯉魚潭干城這邊來喔 │ ││ │ │ │B:好好 │ │└─┴─────┴──────┴─────────────────────────┴────────┘附表二編號四┌─┬─────┬──────┬─────────────────────────┬────────┐│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9/8 │(A) │B:喂 │ ││ │下午 │0000000000 │A:喂你在家你喔 │ ││ │06:25:08 │阿華-許榮華 │B:嘿啊 │ ││ │ │ ↑ │A:我等一下過去 │ ││ │ │(B) │B:要快點喔我等下要上班了 │ ││ │ │0000000000 │A:好好 │ ││ │ │周義能 │ │ ││ │ │ │ │ │└─┴─────┴──────┴─────────────────────────┴────────┘附表二編號五┌─┬─────┬──────┬─────────────────────────┬────────┐│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9/11 │(A) │A:喂 │花蓮縣吉安鄉仁和││ │下午 │0000000000 │B:喂他在上班喔 │村南海五街230巷7││ │03:34:43 │阿華-許榮華 │A:他沒有阿 │號3樓頂 ││ │ │ ↑ │B:他沒有喔,ㄚ你在哪邊 │ ││ │ │(B) │A:在市區阿 │ ││ │ │0000000000 │B:市區哪裡 │ ││ │ │周義能 │A:ㄟ...南埔這裡 │ ││ │ │ │B:ㄟ我去哪裡等你 │ ││ │ │ │A:我過去也可以ㄚ │ ││ │ │ │B:好我順便拿錢給你 │ │└─┴─────┴──────┴─────────────────────────┴────────┘附表二編號六┌─┬─────┬──────┬─────────────────────────┬────────┐│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9/26 │(A) │B:喂 │花蓮縣花蓮市自由││ │下午 │0000000000 │A:是和平路的喔 │街150號9樓頂 ││ │09:33:13 │阿華-許榮華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 │A:好好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周義能 │ │ ││ │ │ │ │ │└─┴─────┴──────┴─────────────────────────┴────────┘附表二編號七┌─┬─────┬──────┬─────────────────────────┬────────┐│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2 │(A) │A:喂 │花蓮縣花蓮市和平││ │下午 │0000000000 │B:喂 │路550號5樓 ││ │05:17:11 │阿華-許榮華 │A:你誰 │ ││ │ │ ↑ │B:我一同啦 │ ││ │ │(B) │A:嘿嘿 │ ││ │ │000000000 │B:你可以過來嗎 │ ││ │ │周義能 │A:ㄟ可以阿不過要等一下,你晚上上班嗎 │ ││ │ │ │B:對阿 │ ││ │ │ │A:8點嗎 │ ││ │ │ │B:阿7點以前 │ ││ │ │ │A:我大概6點就差不多了或者會提早 │ ││ │ │ │B:阿你現在在哪裡 │ ││ │ │ │A:我現在在林森路跟和平路口 │ ││ │ │ │B:好那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A:好 │ │├─┼─────┼──────┼─────────────────────────┼────────┤│2 │2014/10/2 │(A) │B:喂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 │下午 │0000000000 │A:嘿我要過去了喔 │路262號14樓 ││ │05:38:20 │阿華-許榮華 │B:蛤 │ ││ │ │ ↓ │A:我要過去了喔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周義能 │ │ ││ │ │ │ │ │├─┼─────┼──────┼─────────────────────────┼────────┤│3 │2014/10/2 │(A) │A:嘿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 │下午 │0000000000 │B:嘿 │路262號14樓 ││ │05:42:57 │阿華-許榮華 │A:我到了阿方便嗎 │ ││ │ │ ↓ │B:好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周義能 │ │ ││ │ │ │ │ │└─┴─────┴──────┴─────────────────────────┴────────┘附表二編號八┌─┬─────┬──────┬─────────────────────────┬────────┐│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4 │(A) │B:我一桐啦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 │下午 │0000000000 │A:嘿 │街1之16號7樓頂 ││ │10:21:42 │阿華-許榮華 │B:你等一下可以過來嗎 │ ││ │ │ ↑ │A:可以ㄚ │ ││ │ │(B) │B:好等你喔 │ ││ │ │000000000 │A:你今天有上班嗎 │ ││ │ │周義能 │B:今天放假 │ ││ │ │ │A:好那慢一點喔 │ ││ │ │ │B:好 │ │├─┼─────┼──────┼─────────────────────────┼────────┤│2 │2014/10/4 │(A) │A:喂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 │下午 │0000000000 │B:喂順便帶那個圓圓的 │街1之16號7樓頂 ││ │10:22:44 │阿華-許榮華 │A:我這邊沒有辦法ㄟ │ ││ │ │ ↑ │B:你沒有喔那你是在市區喔 │ ││ │ │(B) │A:對ㄚ沒錯 │ ││ │ │000000000 │B:我以為你跟他在一起勒 │ ││ │ │周義能 │A:沒有沒有 │ ││ │ │ │B:好 │ │├─┼─────┼──────┼─────────────────────────┼────────┤│3 │2014/10/4 │(A) │B:喂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 │下午 │0000000000 │A:嘿我在外面喔 │路262號14樓 ││ │11:30:20 │阿華-許榮華 │B:好好我下去了 │ ││ │ │ ↓ │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周義能 │ │ │└─┴─────┴──────┴─────────────────────────┴────────┘附表二編號九┌─┬─────┬──────┬─────────────────────────┬────────┐│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9 │(A) │A:喂 │花蓮縣吉安鄉稻香││ │下午 │0000000000 │B:我一桐 │村吉興路2段168之││ │09:31:07 │阿華-許榮華 │A:我知道 │1號4樓 ││ │ │ ↑ │B:要過來嗎 │ ││ │ │(B) │A:哪裡在家裡嗎 │ ││ │ │0000000000 │B:嘿 │ ││ │ │周義能-綽號 │A:好 │ ││ │ │一桐 │ │ │└─┴─────┴──────┴─────────────────────────┴────────┘附表二編號十┌─┬─────┬──────┬─────────────────────────┬────────┐│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3 │(A) │B:喂我還沒說完 │ ││ │上午 │0000000000 │A:幹麻阿 │ ││ │07:48:12 │阿華-許榮華 │B:我是說另外一種啦 │ ││ │ │ ↑ │A:蛤 │ ││ │ │(B) │B:我是說另外一種飯啦 │ ││ │ │0000000000 │A:沒辦法你沒跟我清楚我沒辦法啦 │ ││ │ │柳萬安 │ │ ││ │ │曾美珠-人頭 │ │ ││ │ │機 │ │ │├─┼─────┼──────┼─────────────────────────┼────────┤│2 │2014/10/3 │(A) │B:喂 │花蓮縣吉安鄉南昌││ │上午 │0000000000 │A:ㄟ你總共欠我1000多了哩 │村文化十三街18號││ │11:22:10 │阿華-許榮華 │B:沒啦700啦 │6樓頂 ││ │ │ ↓ │A:700勒你昨天就差100了 │ ││ │ │(B) │B:原本600阿昨天100共700 │ ││ │ │0000000000 │A:怎麼會昨天100原本700啦 │ ││ │ │柳萬安 │B:原本600啦 │ ││ │ │曾美珠-人頭 │A:怎麼會你拿300給我而已啦 │ ││ │ │機 │B:400啦 │ ││ │ │ │A:還有上一次ㄋ不是還差一點 │ ││ │ │ │B:都給你了阿3000連那個4000,4000都給你了 │ ││ │ │ │A:你哪有4000都給我 │ ││ │ │ │B:一個1000一個3000ㄟ │ ││ │ │ │A:蛤你錢不用先還嗎 │ ││ │ │ │B:有阿就是都清了你才會跟我說這樣 │ ││ │ │ │A:雞巴啦清阿,阿昨天的前天的ㄋ │ ││ │ │ │B:昨天6加1等於7阿 │ ││ │ │ │A:阿你跟我說是怎樣 │ ││ │ │ │B:對阿 │ ││ │ │ │A:又對ㄚ那我就不要理你就好了 │ ││ │ │ │B:好啦好啦 │ ││ │ │ │A:你說話都不算話讓我那麼難作以後不要去我家 │ ││ │ │ │B:不要這樣啦我會再拿給你阿下午做一做就有了 │ ││ │ │ │A:阿你昨天跟我說一堆也沒有阿 │ ││ │ │ │B:我不會太離譜啦 │ ││ │ │ │A:你這樣就太離譜了啦 │ ││ │ │ │B:不要這樣啦 │ ││ │ │ │A:你每次還沒拿到錢就先找 │ ││ │ │ │B:我一定會給你的啦 │ ││ │ │ │A:我做你了死啦 │ ││ │ │ │B:好啦我去哪找你 │ ││ │ │ │A:我不知道啦 │ │├─┼─────┼──────┼─────────────────────────┼────────┤│3 │2014/10/3 │(A) │B:喂佐倉公墓在哪 │花蓮縣吉安鄉永興││ │上午 │0000000000 │A:佐倉公募在哪你不知道 │村永興八街33號3 ││ │11:53:54 │阿華-許榮華 │B:喔不要這樣啦看在哪裡我過去啦 │樓 ││ │ │ ↑ │A:我就說了阿 │ ││ │ │(B) │B:我有要給你又不是不給你 │ ││ │ │0000000000 │A:好ㄚ你現在拿給我ㄚ │ ││ │ │柳萬安 │B:阿你在哪阿我現在身上有阿 │ ││ │ │曾美珠-人頭 │A:多少 │ ││ │ │機 │B:我看..5啦 │ ││ │ │ │A:我等下去找你拿啦 │ ││ │ │ │B:阿你那邊不是有 │ ││ │ │ │A:我就不要了阿每次都逼我處理 │ ││ │ │ │B:不要這樣啦 │ │├─┼─────┼──────┼─────────────────────────┼────────┤│4 │2014/10/3 │(A) │B:要去哪 │花蓮縣吉安鄉永興││ │上午 │0000000000 │A:蛤你去過的地方啦 │村永興八街33號3 ││ │11:59:28 │阿華-許榮華 │B:我去過的地方加油站還是哪 │樓 ││ │ │ ↓ │A:不是 │ ││ │ │(B) │B:不是加油站那是哪裡 │ ││ │ │0000000000 │A:你12點半去全民那好了 │ ││ │ │柳萬安 │B:全民好我現在騎過去 │ ││ │ │曾美珠-人頭 │ │ ││ │ │機 │ │ │├─┼─────┼──────┼─────────────────────────┼────────┤│5 │2014/10/3 │(A) │B:喂我到了勒 │花蓮縣吉安鄉廣賢││ │下午 │0000000000 │A:喂 │段0000-0000地號 ││ │12:12:36 │阿華-許榮華 │B:我到了勒 │ ││ │ │ ↑ │A:我馬上到啦 │ ││ │ │(B) │B:好好好 │ ││ │ │0000000000 │ │ ││ │ │柳萬安 │ │ ││ │ │曾美珠-人頭 │ │ ││ │ │機 │ │ │└─┴─────┴──────┴─────────────────────────┴────────┘附表二編號十一┌─┬─────┬──────┬─────────────────────────┬────────┐│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17│(A) │B:喂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 │下午 │0000000000 │A:要幹麻 │路590號12樓頂 ││ │10:02:55 │許榮華 │B:你不是要過來 │ ││ │ │ ↑ │A:要幹麻 │ ││ │ │(B) │B:昨天那個一樣啦嘿阿 │ ││ │ │0000000000 │A:好啦好啦 │ ││ │ │柳萬安 │ │ │├─┼─────┼──────┼─────────────────────────┼────────┤│2 │2014/10/17│(A) │B:喂到了嗎 │ ││ │下午 │000000000 │A:我再用我的車剛用好而已 │ ││ │10:41:16 │阿華-許榮華 │B:這樣喔那過來這大概多久 │ ││ │ │ ↑ │A:我過去你那大概10分鐘吧 │ ││ │ │(B) │B:喔好好 │ ││ │ │0000000000 │ │ ││ │ │柳萬安 │ │ ││ │ │曾美珠-人頭 │ │ ││ │ │機 │ │ │└─┴─────┴──────┴─────────────────────────┴────────┘附表二編號十二┌─┬─────┬──────┬─────────────────────────┬────────┐│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22│(A) │A:喂怎樣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 │上午 │0000000000 │B:人家現馬上要啦 │街1之16號7樓頂 ││ │03:01:08 │阿華-許榮華 │A:蛤 │ ││ │ │ ↑ │B:馬上要啦 │ ││ │ │(B) │A:現在 │ ││ │ │0000000000 │B:恩你快過來 │ ││ │ │柳萬安 │A:好 │ │├─┼─────┼──────┼─────────────────────────┼────────┤│2 │2014/10/22│(A) │B:喂到了喔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 │上午 │0000000000 │A:嘿阿 │路262號14樓 ││ │03:15:53 │阿華-許榮華 │B:好ㄚ我開門 │ ││ │ │ ↓ │A:蛤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柳萬安 │ │ │└─┴─────┴──────┴─────────────────────────┴────────┘附表二編號十三┌─┬─────┬──────┬─────────────────────────┬────────┐│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9/27 │(A) │A:喂老兄 │花蓮縣吉安鄉稻香││ │上午 │0000000000 │B:嘿你誰 │村吉興路2段168之││ │12:13:40 │阿華 │A:我阿華 │1號4樓 ││ │ │ ↓ │B:喔我災我災 │ ││ │ │(B) │A:阿你人... │ ││ │ │0000000000 │B:我人在豐田勒ㄚ重點是木瓜溪橋在路檢 │ ││ │ │張家勇 │A:喔人在豐田喔 │ ││ │ │ │B:恩不然等一下路檢撤了我在打給你 │ ││ │ │ │A:好 │ │├─┼─────┼──────┼─────────────────────────┼────────┤│2 │2014/9/27 │(A) │B:喂 │花蓮縣壽豐鄉豐山││ │下午 │0000000000 │A:嘿我到了喔 │村站前街36號1樓 ││ │10:00:03 │阿華 │B:你到了喔你現在在7-11跟全家那邊嗎 │頂 ││ │ │ ↓ │A:嘿 │ ││ │ │(B) │B:剛好在紅綠燈那邊嗎 │ ││ │ │0000000000 │A:對 │ ││ │ │張家勇 │B:我跟你說你從紅綠燈那邊彎進來,你聽的懂嗎 │ ││ │ │ │A:嘿 │ ││ │ │ │B:你一直走我站在路邊你就會看到我 │ ││ │ │ │A:喔 │ ││ │ │ │B:我現在馬上出去 │ │└─┴─────┴──────┴─────────────────────────┴────────┘附表二編號十四┌─┬─────┬──────┬─────────────────────────┬────────┐│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13│(A) │A:嘿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 │下午 │0000000000 │B:喂 │路595號4樓 ││ │05:45:52 │阿華-許榮華 │A:嘿 │ ││ │ │ ↑ │B:你現在有空嗎我過去廟那邊好嗎 │ ││ │ │(B) │A:廟那邊嗎 │ ││ │ │0000000000 │B:我現在出發喔 │ ││ │ │張家勇 │A:好 │ │├─┼─────┼──────┼─────────────────────────┼────────┤│2 │2014/10/13│(A) │B:喂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 │下午 │0000000000 │A:你到了喔 │路595號4樓 ││ │06:22:38 │阿華-許榮華 │B:嘿嘿 │ ││ │ │ ↑ │A:我也在路上你等一下喔 │ ││ │ │(B) │B:好 │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附表二編號十五┌─┬─────┬──────┬─────────────────────────┬────────┐│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9/3 │(A) │B:喂喂喂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上午 │0000000000 │A:嘿你在哪裡 │村中山路3段78號4││ │03:08:49 │阿華-許榮華 │B:拍勢我以為你約朋友,我在7-11這邊買東西我到了 │樓 ││ │ │ ↓ │A:喔喔喔好好好我在路邊而已你有看到嗎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黃易群 │ │ │└─┴─────┴──────┴─────────────────────────┴────────┘附表二編號十六┌─┬─────┬──────┬─────────────────────────┬────────┐│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9/5 │(A) │B:喂有空嗎 │ ││ │下午 │0000000000 │A:我現在上班ㄟ │ ││ │08:08:13 │鄭啟良-古錐 │B:那你要不要叫他打電話給我 │ ││ │ │ ↑ │A:我打看看 │ ││ │ │(B) │B:好謝謝 │ ││ │ │0000000000 │ │ ││ │ │黃易群 │ │ │├─┼─────┼──────┼─────────────────────────┼────────┤│2 │2014/9/5 │(A) │A:喂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 │下午 │0000000000 │B:哪兒 │路408號7樓頂 ││ │08:31:32 │阿華-許榮華 │A:嘿大牛 │ ││ │ │ ↓ │B:哪兒 │ ││ │ │(B) │A:現在怎樣,你說怎樣 │ ││ │ │0000000000 │B:哪裡哪裡 │ ││ │ │黃易群 │A:哪裡哪裡喔,市區勒 │ ││ │ │ │B:ㄟ哪邊碰面 │ ││ │ │ │A:哪邊碰面喔,你....你家那裏好了 │ ││ │ │ │B:那王母 │ ││ │ │ │A:好好 │ ││ │ │ │B:那就我樓下喔 │ ││ │ │ │A:好 │ ││ │ │ │B:那道我樓下打給我 │ ││ │ │ │A:好 │ ││ │ │ │B:88 │ │├─┼─────┼──────┼─────────────────────────┼────────┤│3 │2014/9/5 │(A) │A:喂 │花蓮縣吉安鄉南昌││ │下午 │0000000000 │B:喂我停紅燈啦 │村文化十三街18號││ │08:41:25 │阿華-許榮華 │A:喔你停紅燈喔 │6樓頂 ││ │ │ ↓ │B:你在哪裡還是你在繞一下我這邊紅燈2個我可能要10分 │ ││ │ │(B) │鐘ㄟ │ ││ │ │0000000000 │A:好沒關係 │ ││ │ │黃易群 │ │ │├─┼─────┼──────┼─────────────────────────┼────────┤│4 │2014/9/5 │(A) │B:喂 │花蓮縣吉安鄉宜昌││ │下午 │0000000000 │A:恩你到了嗎 │村宜昌一街2之2號││ │08:51:42 │阿華-許榮華 │B:你現在在哪裡我過去好了 │7樓頂 ││ │ │ ↑ │A:你知道王母娘娘廟後面有一個木材行嗎 │ ││ │ │(B) │B:藍球場還是木材行,木材行我知道 │ ││ │ │0000000000 │A:好好好我在這裡 │ ││ │ │黃易群 │B:好 │ ││ │ │ │ │ │└─┴─────┴──────┴─────────────────────────┴────────┘附表二編號十七┌─┬─────┬──────┬─────────────────────────┬────────┐│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9/13 │(A) │B:喂 │ ││ │下午 │0000000000 │A:在樓下 │ ││ │12:58:45 │鄭啟良持用手│B:你上來ㄚ │ ││ │ │機 │A:你下來啦 │ ││ │ │許榮華接電話│B:好 │ ││ │ │ ↓ │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黃易群 │ │ │├─┼─────┼──────┼─────────────────────────┼────────┤│2 │2014/9/13 │(A) │A:喂 │ ││ │下午 │0000000000 │B:你上來一下我順便有事情跟你說 │ ││ │01:00:38 │鄭啟良持用手│A:沒地方停車你 │ ││ │ │機 │B:喔 │ ││ │ │許榮華接電話│A:等一下 │ ││ │ │ ↓ │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黃易群 │ │ │└─┴─────┴──────┴─────────────────────────┴────────┘附表二編號十八┌─┬─────┬──────┬─────────────────────────┬────────┐│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9/28 │(A) │B:喂阿華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 │下午 │0000000000 │A:嘿 │路408號7樓頂 ││ │09:23:51 │許榮華 │B:等一下我過去的時候打給你哈 │ ││ │ │ ↑ │A:你說怎樣 │ ││ │ │(B) │B:我等下過去你那邊你不是在家裡嗎忠烈祠那裡嗎 │ ││ │ │0000000000 │A:嘿 │ ││ │ │鄭財源 │B:我等下過去的時候再打給你 │ ││ │ │ │A:好好 │ │├─┼─────┼──────┼─────────────────────────┼────────┤│2 │2014/9/28 │(A) │B:喂阿華你在米老鼠哪個地方我在建國路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 │下午 │0000000000 │A:你在建國路喔 │街1之16號7樓頂 ││ │09:40:16 │許榮華 │B:嘿你要到哪個地方等 │ ││ │ │ ↑ │A:你到那個林森路跟國聯五路那個籃球場 │ ││ │ │(B) │B:我知那個剛下橋的籃球場喔 │ ││ │ │0000000000 │A:嘿嘿 │ ││ │ │鄭財源 │B:好我在那等你 │ │├─┼─────┼──────┼─────────────────────────┼────────┤│3 │2014/9/28 │(A) │A:你到了喔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 │下午 │0000000000 │B:嘿我在門口 │路408號7樓頂 ││ │09:47:01 │許榮華 │A:我馬上到 │ ││ │ │ ↑ │B:好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鄭財源 │ │ │└─┴─────┴──────┴─────────────────────────┴────────┘附表二編號十九┌─┬─────┬──────┬─────────────────────────┬────────┐│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6 │(A) │B:喂阿華 │花蓮縣花蓮市國民││ │下午 │0000000000 │A:嘿 │七街51號12樓頂 ││ │10:08:56 │阿華-許榮華 │B:你在哪裡 │ ││ │ │ ↑ │A:我在國聯這邊 │ ││ │ │(B) │B:國聯哪裡 │ ││ │ │0000000000 │A:長頸鹿後面這邊 │ ││ │ │鄭財源 │B:那裏有什麼地方比較好找的 │ ││ │ │ │A:.....那中華國小啦 │ ││ │ │ │B:好好 │ │├─┼─────┼──────┼─────────────────────────┼────────┤│2 │2014/10/6 │(A) │B:到了沒 │花蓮縣花蓮市國民││ │下午 │0000000000 │A:你到了喔 │七街51號12樓頂 ││ │10:17:45 │阿華-許榮華 │B:嘿我在中華國小大門阿 │ ││ │ │ ↑ │A:好那你等我一下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鄭財源 │ │ │├─┼─────┼──────┼─────────────────────────┼────────┤│3 │2014/10/6 │(A) │B:喂 │花蓮縣花蓮市國民││ │下午 │0000000000 │A:你說你在哪 │七街51號12樓頂 ││ │10:21:21 │阿華-許榮華 │B:我在中華國小這邊有一個自助洗衣這邊 │ ││ │ │ ↓ │A:你繞過來長頸鹿後面這邊 │ ││ │ │(B) │B:那有我就這邊阿 │ ││ │ │0000000000 │A:沒阿側門這邊啦你在橋那邊嗎 │ ││ │ │鄭財源 │B:沒啦 │ ││ │ │ │A:自助洗衣我看到了你要回頭回頭就看的到我了 │ ││ │ │ │B:好 │ │└─┴─────┴──────┴─────────────────────────┴────────┘附表三編號一┌─┬─────┬──────┬─────────────────────────┬────────┐│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14│(A) │B:喂起床了嗎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 │下午 │0000000000 │A:起床了ㄚ │路408號7樓頂 ││ │12:34:53 │阿華-許榮華 │B:阿可以出來嗎 │ ││ │ │ ↑ │A:蛤 │ ││ │ │(B) │B:可以出來嗎 │ ││ │ │0000000000 │A:可以ㄚ │ ││ │ │張家勇 │B:那廟好不好 │ ││ │ │ │A:蛤 │ ││ │ │ │B:廟好不好 │ ││ │ │ │A:你說哪裡 │ ││ │ │ │B:廟啦 │ ││ │ │ │A:好好 │ │├─┼─────┼──────┼─────────────────────────┼────────┤│2 │2014/10/14│(A) │B:喂有聽到嗎 │花蓮縣花蓮市和平││ │下午 │0000000000 │A:有聽到了 │路336之1號12樓頂││ │01:15:03 │阿華-許榮華 │B:你現在在哪 │ ││ │ │ ↑ │A:我現在你在等我一下我等一下就到了 │ ││ │ │(B) │B:還是說我要到市區我要去跳蚤市場 │ ││ │ │0000000000 │A:和平路那間跳蚤市場嗎 │ ││ │ │張家勇 │B:恩 │ ││ │ │ │A:那我回頭 │ ││ │ │ │B:你不用回頭你看在哪裡我直接過去 │ ││ │ │ │A:還是你要在哪等 │ ││ │ │ │B:函園好嗎 │ ││ │ │ │A:函園喔 │ ││ │ │ │B:還是南埔加油站 │ ││ │ │ │A:南埔加油站喔好好好 │ │├─┼─────┼──────┼─────────────────────────┼────────┤│3 │2014/10/14│(A) │B:喂你到了嗎 │花蓮縣吉安鄉仁里││ │下午 │0000000000 │A:你到了嗎 │村17鄰仁里九街23││ │01:22:53 │阿華-許榮華 │B:我到了 │號6樓頂 ││ │ │ ↑ │A:你是在哪一邊我也在這阿 │ ││ │ │(B) │B:你到了喔我在後面這個紅綠燈等紅燈 │ ││ │ │0000000000 │A:喔好好 │ ││ │ │張家勇 │ │ │└─┴─────┴──────┴─────────────────────────┴────────┘附表三編號二┌─┬─────┬──────┬─────────────────────────┬────────┐│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20│(A) │A:喂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 │下午 │0000000000 │B:喔你接電話了喔 │村建國路1段105號││ │04:50:10 │阿華-許榮華 │A:你有打電話給我嗎用家裡的電話嗎 │ ││ │ │ ↑ │B:用我的電話打 │ ││ │ │(B) │A:嘿怎樣 │ ││ │ │0000000000 │B:你有辦法過來嗎 │ ││ │ │張家勇 │A:喔好可是要慢一點喔 │ ││ │ │ │B:大概幾點 │ ││ │ │ │A:現在幾點 │ ││ │ │ │B:現在5點 │ ││ │ │ │A:大約7點左右到 │ ││ │ │ │B:好你先忙 │ │├─┼─────┼──────┼─────────────────────────┼────────┤│2 │2014/10/20│0000000000 │臨時有狀況不能前去!再等晚點,抱歉! │(簡訊)花蓮縣吉安││ │下午 │阿華-許榮華 │ │鄉北昌村建國路1 ││ │08:04:36 │ ↓ │ │段105號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3 │2014/10/20│(A) │大概幾點會到?如會很晚還是我過去 │(簡訊)花蓮縣吉安││ │下午 │0000000000 │ │鄉北昌村建國路1 ││ │08:11:19 │阿華-許榮華 │ │段105號 ││ │ │ ↑ │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4 │2014/10/20│0000000000 │你會來嗎,能不能不要太晚。 │(簡訊)花蓮縣吉安││ │下午 │阿華-許榮華 │ │鄉北昌村建國路1 ││ │10:56:50 │ ↑ │ │段105號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5 │2014/10/23│(A) │B:喂你有要下來嗎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 │下午 │0000000000 │A:有有我要下去,你很趕嗎 │路408號7樓頂 ││ │05:34:21 │阿華-許榮華 │B:恩......是很趕還是一人一半 │ ││ │ │ ↑ │A:不用不用我現在過去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6 │2014/10/24│(A) │B:喂 │花蓮縣壽豐鄉豐山││ │下午 │0000000000 │A:我要到了喔 │村魚塘8號2樓頂 ││ │06:39:25 │阿華-許榮華 │B:好好 │ ││ │ │ ↓ │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附表三編號三┌─┬─────┬──────┬─────────────────────────┬────────┐│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號│ │ │ │ │├─┼─────┼──────┼─────────────────────────┼────────┤│1 │2014/10/31│0000000000 │有空能來嗎 │(簡訊)花蓮縣花蓮││ │上午 │許榮華 │ │市○○路000號14 ││ │09:17:41 │ ↑ │ │樓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2 │2014/10/31│0000000000 │好 │(簡訊)花蓮縣花蓮││ │上午 │許榮華 │ │市○○路000號14 ││ │09:41:55 │ ↓ │ │樓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3 │2014/10/31│0000000000 │你什麼時候會來! │(簡訊)花蓮縣花蓮││ │下午 │許榮華 │ │市○○街0○00號7││ │04:40:11 │ ↓ │ │樓頂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4 │2014/10/31│(A) │A:喂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 │下午 │0000000000 │B:阿華我跟你說抱歉我可能沒辦法上去但是我準備好了你│街1之16號7樓頂 ││ │04:41:53 │許榮華 │聽的懂嗎 │ ││ │ │ ↑ │A:嘿 │ ││ │ │(B) │B:阿你如果有空的話你就過來我準備好了如果沒空的話我│ ││ │ │0000000000 │明天會上去因為我腳很痛 │ ││ │ │張家勇 │A:喔...... │ ││ │ │ │B:阿你有空你下來沒關係 │ ││ │ │ │A:我要去我會跟你通知 │ ││ │ │ │B:喔如果沒空也沒關係我明天會上去 │ ││ │ │ │A:我會去啦阿有什麼要幫你準備的 │ ││ │ │ │B:ㄟ...就我老婆跟你交待那些你知道ㄛ │ ││ │ │ │A:嘿你早上有交代我知道 │ ││ │ │ │B:嘿阿你會下來大概什麼時間晚一點沒關係我想先休息一│ ││ │ │ │下 │ ││ │ │ │A:好好好 │ ││ │ │ │B:OK 你要下來就先撥個簡訊我就知道 │ ││ │ │ │A:好 │ │├─┼─────┼──────┼─────────────────────────┼────────┤│5 │2014/10/31│(A) │21 │(簡訊)花蓮縣吉安││ │下午 │0000000000 │ │鄉稻香村吉興路2 ││ │08:03:46 │許榮華 │ │段168之1號4樓 ││ │ │ ↓ │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6 │2014/10/31│(A) │好 │(簡訊)花蓮縣吉安││ │下午 │0000000000 │ │鄉稻香村吉興路2 ││ │08:20:36 │許榮華 │ │段168之1號4樓 ││ │ │ ↑ │ │ ││ │ │(B) │ │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7 │2014/10/31│(A) │B:你到了喔 │花蓮縣壽豐鄉豐山││ │下午 │0000000000 │A:嘿嘿 │村仁愛街32之1號4││ │08:53:42 │許榮華 │B:抱歉我在外面7-11買一下飲料一下你要喝什麼 │樓頂 ││ │ │ ↑ │A:我都可以 │ ││ │ │(B) │B:好 │ ││ │ │0000000000 │ │ ││ │ │張家勇 │ │ │└─┴─────┴──────┴─────────────────────────┴────────┘

裁判日期: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