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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陳夢明(原名陳夢萍)被 告 王俊傑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原訴字第52號恐嚇得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俊傑被訴恐嚇得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159,500 元,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