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陳夢明(原名陳夢萍)被 告 王俊傑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原訴字第52號恐嚇得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俊傑被訴恐嚇得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159,500 元,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