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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侵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特別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被 告 秦○○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侵訴字第1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秦○○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謝欣宓法 官 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日期: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