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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4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玉奇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五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陳玉奇涉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罪嫌,係以被告經指定替代役職役之行政處分合法有效為前提,查被告就該替代役職役指定之內政部104 年12月30日內授役甄字第1040830669號函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以院臺訴字第1050163916號決定書駁回訴願,被告並於105 年8 月18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225號案件繫屬中,有行政訴訟起訴狀收狀章、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參。

三、核本件被告是否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係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據;又行政處分之效力既經被告提出行政訴訟,在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之審判。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顏維助法 官 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裁判日期: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