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聲療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療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金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案件,聲請施以強制治療(105 年度執聲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在監執行中,預計於105 年6 月17日縮刑期滿出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STATIC-99 等量表評估有中高再犯風險,並於

105 年4 月8 日花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建議聲請刑後強制治療,爰依刑法第91條之1 、監獄行刑法第82條之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等規定、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第221 條至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230 條、第234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34

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⑴於99 年3 月27日,因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⑵又因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花簡字第8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⑶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⑷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663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刑期將於10

5 年6 月17日縮刑期滿,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MnSOST-R(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低度危險、Static-99 評估量表總分

4 分屬「中高危險」、出獄後建議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至少3 月、獄中104 年度第5 次治療評估會議未通過,經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評估、鑑定其治療未具成效,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105 年4 月8 日花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 等量表、強制治療紀錄- 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 團體治療、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復參以受刑人接受過1 次個別治療,經上開治療後,仍經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認其身心治療評估結果為不通過,理由為:「對案情理解程度不足、對案情的承認程度低、未具足對被害者的同理程度、對可能導致犯罪之危險因子缺乏認識,尚無發展危險因子的監控能力及因應方式、仍未改變偏差的性迷思、相關法令觀念偏差、為足夠了解自身嫌惡源(減低犯罪行為發生可能性的刺激)、缺乏相對良好的兩性互動技巧、仍未建立適當解決性需求之管道或計畫」等語。應足認受刑人仍有再犯危險,確有於服刑期滿後進一步接受適當治療之必要。且前開評估結果係依據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在被告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依其本職學識評估被告之人格特質、性犯罪類型、治療成效等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自得憑以判斷受刑人有無再犯危險之依據。是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援引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規定,係以95年6 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因不能適用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91條之1 有關刑後強制治療規定時始有適用。查本件聲請既已有刑法第91 條之1規定之適用,自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規定適用之餘地,聲請意旨雖誤為援引,惟本院仍得依職權適用法律不受其聲請之限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 1款、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裁判日期: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