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1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正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林正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7 月在案,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正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入監執行,於105 年7 月1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雖僅記載受刑人係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7 月,稍屬簡略(實則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贓物、脫逃等數罪,先後入監執行後,曾假釋出監,復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又歷經減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7 月),然其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節,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