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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花軍原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花軍原簡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朝德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軍偵緝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朝德豪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犯罪事實:朝德豪於民國104年8月13日入伍,為現役軍人,並分派至位於苗栗線頭份鎮一陸軍單位服役並進行新兵訓練(該單位番號及駐地均詳卷);嗣其於104年8月30日18時經准假後,原應於同年月31日20時收假歸營,詎其竟意圖長期脫免職役,離去職役潛逃在外,匿居他處,經其所屬單位函請花蓮、苗栗憲兵隊查察協尋未果,復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上開離去職役情事,依法發布通緝後,朝德豪直至105年1月7日、同年6月6日始各因另案分別經法院裁定羈押。案經花蓮憲兵隊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被告朝德豪之自白、證人洪智豪之證述、被告之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請假報告單、基本資料表、現役軍人逃亡案件原因調查報告表、兵籍表、役男體格檢查表、役男個人資料、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爰審酌被告前科累累,素行不佳,僅因不耐單位軍事訓練,竟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營潛逃在外,觀念實有偏差,自制能力薄弱,所為已影響國家兵役管理,惟其並非於擔服衛哨或執行其他軍事勤務時犯之,犯行所生之影響容非甚鉅,兼衡其智識程度,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2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
裁判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