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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邵振亭

林吾妹魏依宣魏俊修被 告 潘進堂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184號妨害自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潘進堂被訴妨害自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法 官 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裁判日期:201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