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邵振亭
林吾妹魏依宣魏俊修被 告 潘進堂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184號妨害自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潘進堂被訴妨害自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法 官 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