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 告 黃群翔訴訟代理人 許炳煌被 告 鄭秀琪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金訴字第1 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何効鋼法 官 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