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5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建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106 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含所引用之附件起訴書)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含所引用之附件起訴書)事實及理由欄記載發現如附表所示更正前之內容有誤,而因此等誤寫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不生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及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偉附表┌───────────┬───────────────┐│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林建旺領有職業聯結車駕│林建旺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駛執照,為友豐預拌混凝│平日受僱擔任司機,以駕駛聯結車││廠司機,平日以駕駛聯結│載運大理石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車載運大理石為業,為從│之人 ││事駕駛業務之人 │ │├───────────┼───────────────┤│已合計賠償被害人彭文萱│已與被害人彭文萱家屬成立調解之││家屬新臺幣117 萬9360元│內容須與成崧實業有限公司賠償共││,有上開收據在卷可考 │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含汽機││ │車強制責任險理賠200 萬元,其中││ │林建旺於106 年5 月8 日支付新臺││ │幣117 萬9360元(含調解賠償金額││ │餘款及執行費),經彭文萱家屬出││ │具收據在案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