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花軍原簡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世玉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軍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方世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不到及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方世玉前為軍人(已於106年5月21日退伍)任職於空軍防空砲兵第十作戰中心,須值班接聽戰情電話及對上級與下級單位無線電通聯之警戒勤務,竟因與民人有妨害家庭案件待處理,竟基於不到或擅離勤務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值班期間接續遲到或擅離值班警戒勤務,嗣為服役單位發覺而查知上情。案經臺北憲兵隊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㈠被告之自白、㈡被告進出營門紀錄表、㈢被告請假單報告、㈣值班表等證據為證。
三、查被告本案發生時為現役軍人,迄於106年5月21日退伍等情,為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被告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 項前段之不到及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被告所犯上揭之罪,主觀上係為與他人有糾紛為處理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屬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擅離勤務所在地,危及軍紀,不假外出或遲到服勤之時間,對軍令貫徹影響之程度,幸未造成軍事上之不利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行為時職銜為上士、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5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1項前段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1項前段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違失情況 │違失日期 │離營時間 │返營時間 │備註 │├─────┼───────┼───────┼───────┼─────────┤│值班期間外│105年11月11日 │19:23 │20:24 │值班時間:105年11 ││出,擅離勤│ │ │ │月11日07:00至翌(12││務所在地 │ │ │ │)日07:00 ││ ├───────┼───────┼───────┼─────────┤│ │105年11月16日 │14:27 │18:21 │值班時間:105年11 ││ │ │ │ │月16日07:00至翌(17││ │ │ │ │)日07:00 ││ ├───────┼───────┼───────┼─────────┤│ │105年11月26日 │12:22 │17:46 │值班時間:105年11 ││ │ │ │ │月26日07:00至翌(27││ │ │ │ │)日07:00 ││ ├───────┼───────┼───────┼─────────┤│ │105年12月1日 │17:33 │19:43 │值班時間:105年12 ││ │ │ │ │月1日07:00至翌(2) ││ │ │ │ │日07:00 ││ ├───────┼───────┼───────┼─────────┤│ │105年12月13日 │16:52 │17:29 │值班時間:105年12 ││ │ │ │ │月13日07:00至翌(14││ │ │ │ │)日07:00 ││ ├───────┼───────┼───────┼─────────┤│ │106年1月4日 │106年1月4日 │106年1月5日 │值班時間:106年1月││ │ │12:58 │06:49 │4日12:00至18:00 ││ ├───────┼───────┼───────┼─────────┤│ │106年1月8日 │16:34 │17:30 │值班時間:106年1月││ │ │ │ │8日07:00至翌(9)日0││ │ │ │ │7:00 │├─────┼───────┼───────┼───────┼─────────┤│值班早退離│105年12月4日 │06:36 │ │值班時間:106年12 ││營,擅離勤│ │ │ │月3日18:00至翌(4) ││務所在地 │ │ │ │日07:00 │├─────┼───────┼───────┼───────┼─────────┤│值班遲到,│105年11月2日 │ │07:53 │值班時間:105年11 ││不到勤務所│ │ │ │月2日07:00至翌(3) ││在地 │ │ │ │日07:00 ││ ├───────┼───────┼───────┼─────────┤│ │105年11月15日 │ │18:28 │值班時間:105年11 ││ │ │ │ │月15日18:00至翌(16││ │ │ │ │)日07:00 ││ ├───────┼───────┼───────┼─────────┤│ │105年11月30日 │ │07:38 │值班遲到且值班期間││ │ │ │ │外出,擅離勤務所在││ │ │ │ │地。 ││ │ │ │ │值班時間:105年11 ││ │ ├───────┼───────┤月30日07:00至12:00││ │ │10:30 │12:45 │ ││ ├───────┼───────┼───────┼─────────┤│ │105年12月2日 │ │20:02 │值班時間:105年12 ││ │ │ │ │月2日18:00至翌(3) ││ │ │ │ │日07:00 ││ ├───────┼───────┼───────┼─────────┤│ │105年12月10日 │ │07:02 │值班時間:105年12 ││ │ │ │ │月10日07:00至12:00││ ├───────┼───────┼───────┼─────────┤│ │106年1月6日 │ │07:44 │值班時間:106年1月││ │ │ │ │6日07:00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