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 告 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0000-000000B被 告 李世昌上列被告因和誘罪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25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世昌被訴和誘罪等案件,經原告0000-000000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揭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吳志強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