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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玉原交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玉原交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宗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88號),經改行通常程序後(107年度玉原交簡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22條、第23條及違反令狀原則之疑義,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2條第5項第2 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4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八(二)4、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三(二)3 部分,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