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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交重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黃遠聖特別代理人 黃怡萍原 告 黃振玉

陳鳳珠被 告 呂慶鐘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100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00 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何効鋼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裁判日期:2019-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