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 告 林國良被 告 陳原賢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易字第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原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國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車輛損害新臺幣22萬2,700 元之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外,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何効鋼法 官 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