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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原訴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48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壽堂選任辯護人 王泰翔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礦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趙壽堂因違反礦業法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法 官 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違反礦業法
裁判日期: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