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A1 (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B1 (年籍詳卷)被 告 陳寯(原名:陳哲志)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06 年度原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請求傷害損害賠償部分之訴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寯被訴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A1就被告涉犯傷害罪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至被告被訴妨害秘密部分,亦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惟經本院107 年度原易字第5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說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李欣潔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