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0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耀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286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耀庭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耀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起羈押,並於同月26日禁止接見通信,惟聲請人於該日就與同案被告陳榆崴共同販賣毒品部分改口係一時口誤,並非否認共同販賣之犯行,且自同年8月9日本案查獲時,即將被告陳榆崴趕出共同之居所,此後也未再與被告陳榆崴聯繫,聲請人亦承諾家人遠離被告陳榆崴,另聲請人亦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爭取到製作花燈之工作名額,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聲請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於107年10月2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巷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通緝紀錄,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原因惟尚無羈押必要,命聲請人以新臺幣3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然因被告覓保無著,故於當日起執行羈押;聲請人嗣於同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中,就與被告陳榆崴共同販賣部分否認有犯意聯絡,且被告陳榆崴尚未到案,為避免聲請人勾串證詞,自該日起予以禁止接見、通信。

三、茲因聲請人聲請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聲請人於107 年11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與被告陳榆崴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坦承犯行,可認聲請人與被告陳榆崴利害相反,且衡被告陳榆崴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業已飭警拘提等情,認聲請人應無與被告陳榆崴勾串之機會,故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為有理由,爰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林思婷法 官 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日期: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