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念祖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7 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原侵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4年確定,後經本院105年度撤緩字第32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②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高分院) 104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確定;④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花高分院106年度原交上訴字第2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②至④案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頁至第7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 105年6月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 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4984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205號卷第1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