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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春發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趁機猥褻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4984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8 月1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裁判日期:201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