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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2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酈信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真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詐欺 │侵占 ││ │ │ │ │├────────┼────────┼────────┼────────┤│宣 告 刑│拘役25日,如易科│拘役45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 │00元折算1日 │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2日 │104年9月26日 │105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6 年度偵│檢察署106 年度偵│檢察署106 年度偵││ │緝字第266號 │緝字第28號 │緝字第27號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花簡字第4│106年度易字第266│106年度易字第215││事實審│ │91號 │號 │號 ││ ├────┼────────┼────────┼────────┤│ │判 決│106年10月26日 │106年11月14日 │107年1月31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花簡字第4│106年度易字第266│106年度易字第215││判 決│ │91號 │號 │號 ││ ├────┼────────┼────────┼────────┤│ │判 決│106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18日 │107年3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7 年度執│檢察署107 年度執││ │字第3983號 │字第123號 │字第1074號 ││ ├────────┴────────┤ ││ │編號1至編號2已定應執行拘役60日 │ │└────────┴─────────────────┴────────┘

裁判日期:2018-04-30